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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

我和李某曾是同学,2018年,她打算开一家小超市,但由于资金不足,于是她向温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一年后归还。但是温某要求她提供保证人,因此李某求助我。我当时认为李某的经济状况还是比较不错的,她应该能够将借款还上,因此,我便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但是万万没想到,这两年李某经验的小超市并没有赚钱,借款到期是她并没有还款。因此,温某要求我还款,我认为李某还有其他资产可以还款,但是温某却说我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只要李某不偿还,我就要替她偿还。那么,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呢?我是否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呢?

解答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谓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其他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产生的方式分为两种情形:(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对应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您所有认为的只有在李某没有还款能力时您才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但是在签订合同时,你们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就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李某不按期还款时,温某即可以向李某主张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您还款还款,在温某向您主张债权时,您是不能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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