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

员工碰瓷劳动纠纷企业(男子先后向21家企业索赔,“劳动碰瓷”被法院驳回)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刘海涛)企业遭遇“劳动碰瓷”该怎么办?12日,宁乡市法院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一员工入职某小企业务工两月后离职,随即就将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六项诉求。宁乡市法院仔细调查后发现,该名员工近年来竟然先后起诉过21家企业,诉求都大同小异,均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等。

胡某于2022年4月到某小砖厂应聘从事码砖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砖厂也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30日开始,胡某未再到砖厂上班,随即通过劳动仲裁、起诉方式,要求砖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六项总额共计26000余元。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胡某自2012年开始先后以21个企业为被告提起过劳动争议诉讼,主要诉讼请求多为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尤其是2022年以来入职用人单位均是工作一到两个月即离职并提出赔偿请求。经询问,胡某陈述其在务工期间未向企业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主张,均是在申请劳动仲裁中提出。

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胡某先后多次与多家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对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熟知,但其入职用人单位均是短期工作后离职,随即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主张,由此可知胡某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离职等事实的发生主观上持放任乃至积极追求的态度,其入职的目的即在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获取正常劳动报酬之外的利益,这已与意在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劳动法律制度给予特殊保护的一般劳动者存在明显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补偿或赔偿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劳动者,胡某享受上述利益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也势必导致胡某与被诉企业间权利义务有悖公平的结果。故对胡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驳回。

一审宣判后,胡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masunlu@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efeilvshifuwu.com/falv/19326.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