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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合同中的三大抗辩权)

什么是抗辩权?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在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合同,是双方缔结约定的法定见证。若双方能自觉履行义务,当然再好不过。若是在履行义务过程了出现问题,这时就会需要用到抗辩权。那么,我国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有哪几种呢?或者说是怎么分类的呢?

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合同中的三大抗辩权) 第1张

根据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合同法将抗辩权分为三大类,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行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

对这三大抗辩权如何定义,或者是如何理解?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双方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其构成要件有四个:(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相承担需要履行的义务;(2)没有约定履行债务的顺序;(3)双方都到了履行债务的时间;(4)请求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

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必须主动提起。

二、先行履行抗辩权

先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对此,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关于顺序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相承担需要履行的义务;(2)约定履行债务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后一方履行。

特别说明,在对方当事人行使先行履行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对不安抗辩权作出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不安抗辩权,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个:(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相承担需要履行的义务;(2)约定履行债务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届时不能或者不会做出对待给付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情形。

在不安抗辩权中有一些比特殊的方面,即不安抗辩权有权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债务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或者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前清偿债务,构成违约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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