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含义
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是指劳动争议处理解决流程的一般情况。也即一般情况下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需首先提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一审诉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审)。
02
劳动争议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吗?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
2.1通常情况下,仲裁是起诉前的必经程序
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但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仲裁是起诉前的必经程序。
2.2“仲裁前置程序”完成的判断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完成有两种表现形式: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实体的仲裁裁决;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未对劳动争议作出实体的仲裁裁决,但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了申诉期限、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要区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咨询的一般答复行为和法定的裁决行为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咨询的答复行为,不属于正式的法律行为,不具有将案件直接推进到诉讼程序中的作用。
03
“一裁两审”不必然需全部经过
3.1未及时提请下一步权利救济的情况
劳动争议“一裁两审”中的劳动仲裁和一审后,若当事人对裁决或判决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上诉。逾期的,法院不予受理。逾期或未提起诉讼或上诉的,原裁决或判决生效,后续环节无需再经过。
3.2终局裁决的情况
(1)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
“一裁两审”不必然是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的全部
4.1具备条件时,还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2可以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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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律师,从事过新闻和法律编辑工作多年,对劳动法及人事法务管理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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