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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和入室盗窃哪个更严重(多次盗窃且有入户情节能否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陈洁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被告人沈某系累犯,其半年内采取翻墙、撬窗、撬锁等方式盗窃20余次,窃得现金以及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其中入户盗窃4次,窃得物品价值人民币7300余元。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盗窃“数额较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其盗窃行为超过“数额巨大”标准百分之五十,且具有入户情节,应认定“其他严重情节”。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由此可见,入户盗窃相较普通盗窃降低了数额标准,其本意在于入户盗窃的实际发案特点,要求立法加大对其惩罚的力度。户是公民和其家庭成员日常起居生活的场所,是享受自由安宁的港湾。在这里,公民有安全生活、不被打扰、保有隐私的权利。该司法解释着重强调对“入户盗窃”这一情节进行评价,在多次作案的案件中也要从入户盗窃次数所占比例,窃得财物价值大小、入户的手段和损害后果、作案的时间和地点、对被害人产生的威胁等多方面进行评判。本案中被告人沈某在半年内作案次数高达20余次,为累犯,但其中入户盗窃的次数仅4次,入户盗窃的财物价值也未达到总价值的50%,在入户盗窃时基本选择被害人不在家时作案,采取的手段也非具有积极破坏性。因此在评价沈某行为时不能以偏概全,仅以少部分的入户盗窃行为评价其整体犯罪事实,不能仅考虑入户盗窃数额而忽略其作案总数额和手段。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认定“其他严重情节”。这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入户盗窃中数额必须达到“数额巨大”的一半才能转化;二是总体数额达到“数额巨大”一半,且有入户情节即可用转化。从量刑上看,本案如果以第一种理解即不能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只能以盗窃“数额较大”评析,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以第二种理解评析,本案即可认定“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从利于被告人解释角度出发,应当以第一种理解为准。综上所述,本案应当评价为“盗窃数额较大”,不适用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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