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

主播纠纷(19岁网络主播被判赔1万元!什邡法院判决此案)

近期

什邡法院审理了一批合同纠纷案

均为青年主播签订网络直播合同后

发生违约行为而引发纠纷

19岁的青年陈某便是其中之一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23年7月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需按约向陈某提供直播及短视频等相关培训材料,以及在陈某直播时提供经纪人后台跟播服务,合作期限为1年,并约定了直播时长和相应收益分配、结算方式及周期。协议签订后,陈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直播3天后便擅自停播,且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申请退出该传媒公司所运营的直播公会,3天直播共计收益101.33元。


某传媒公司认为陈某的擅自停播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10000元违约金,将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中违约责任约定内容包含“若乙方(陈某)产生违约行为,需支付违约金并退还乙方已自提收益、补发的分层收益和短视频收益以及甲方(某传媒公司)的前期实际投入费用”。甲方主张的10000元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一、解除双方于2023年7月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二、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传媒公司违约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兴起,直播行业异常火热,而直播行业繁荣的背后隐含着准入门槛低、市场泛滥、不尊重法律和契约等乱象。较多刚步入社会的青少年涉足网络直播行业,却未尽到审慎签约、诚信履约的义务,引发大量纠纷。青少年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充分理解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更应在履约过程中严守契约精神,共同维护网络直播行业风清气正、健康发展。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masunlu@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efeilvshifuwu.com/falv/18166.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