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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300元怎么判(盗300元构成盗窃罪?法律依据在哪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京通检刑不诉【2020】55号不起诉决定书查明事实:2020年6月至7月间,卢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超市(**店)内,使用自助结账机时采用低价商品代替高价商品扫码结账的方式先后四次窃取力士牌沐浴露、玉兰油、枪手牌杀虫剂等商品。经鉴定,上述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31.58元。卢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超市(**店)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民警以涉嫌盗窃罪抓获。为何价值仅300余元,涉嫌盗窃罪?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十五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六)盗窃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摘录)

京通检刑不诉〔2021〕5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超市(**店)内,使用自助结账机时采用低价商品代替高价商品扫码结账的方式先后四次窃取力士牌沐浴露、玉兰油、枪手牌杀虫剂等商品。经鉴定,上述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31.58元。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超市(**店)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马驹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卢某某已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通州区第二医院检验报告单、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4份;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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