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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

1.民事诉讼审限

(1)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可再延长且无期限限制。

(2)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月。

(3)小额诉讼程序: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1个月。

(4)二审程序: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且无期限限制。

2.行政诉讼审限

(1)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且无期限限制。

(2)一审简易程序:45日内。

(3)二审程序: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且无期限限制。

3.刑事诉讼审限

(1)一审普通程序:2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可再延长,且无期限限制。

(2)一审简易程序:20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1个半月。

(3)速裁程序:10日,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4)二审程序: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2个月,可再延长,且无期限限制。

4.仲裁期限

(1)国际经贸仲裁: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且无期限限制。

(2)劳动争议仲裁: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5.行政复议期限

60日,但法律规定的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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