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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从什么时候起算(缺陷责任期、质保期)

1、缺陷责任期(约定

1)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2)由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应当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是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期满后发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剩余质保金退还承包人。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该工程在承包商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5)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质保期(法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超过这个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防水防渗漏为5年,其他(供水、供电、装修)工程为2年或2个周期。

3、质保金

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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