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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县公证处抚养事实公证解决外孙女上户口难题

【案情简介】

近日,一位中老年人拿着本县派出所开具的祖孙关系证明急忙的要求我处给予公证,说是派出所要求公证,目的是为了给外孙女上户口,登记在自己的户籍下。公证员细细听了中老年人的诉说:其女儿早些年已将户口迁至外省,并与一男子非法同居生育了一个女孩,今年3岁,一直没有上户口,由该中老年人夫妇抚养。小孩生下来后,该男子与女儿失去了任何联系,至今找不到人。近日,其女儿因病突然去世,小孩因没有户口,无法上幼儿园及缴纳医疗保险。女儿户口在外省因死亡也注销了,中老年人也不愿意让外孙女户口一个人登记在外省,因此迟迟没有上户口。

【办理过程】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公证员认为不是公证派出所出具的祖孙关系证明,应该是抚养类公证,即联系了派出所,得知是要求办理抚养事实公证。从中老年人提供了小孩出生医学证明,上面记载母亲的信息(没有父亲信息),以及小孩母亲死亡证明、中老年夫妇与其女儿的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排除了小孩被拐卖情形,确定本案不是弃婴抚养事实公证。

第一步:向该中老年人所辖派出所核实,调取了中老年夫妇与其女儿的户籍底册,确认该中老年人与小孩母亲是父女关系,女子在户口迁至外省前,是本县户口;向医院核实出生医学证明,确认女子与小孩是母女关系。

第二步:走访村委会及附近村民,了解中老年人家庭成员情况及经济条件,村委会出具了中老年人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小孩出生几个月后就由外祖父母抚养的事实证明;同时,据村委会与村民了解,小孩出生3年来,未见过小孩父亲来探望。

第三步,告知该中老年人《民法典》第2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应当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及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宣城市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可以直接向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该中老年人表示小孩父亲找不到,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公告,还要找到小孩爷爷奶奶,要想确定监护人是自己,程序比较繁琐,时间长。其次,告知办理抚养事实需要中老年人与其配偶共同申请办理,并告知办理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经与派出所联系,办理了抚养事实公证,登记为:祖孙关系。中老年人表示现在只想给外孙女上户口,把她抚养长大就好了。在该中老年人提供了所有相关材料后,我处受理了该抚养事实公证,在核实后,及时为该中老年人出具了公证书。

【办证结果】

我处出具公证书后,经向本县派出所了解,该中老年人已经顺利为外孙女登记了户口,与户主为祖孙关系,该中老年人夫妇的心愿终于实现。

【办证体会】

我国实施的是以户为单位的人口管理政策,登记户口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凡是中国公民均应登记户口。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以及无法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申请抚养事实公证。作为公证人员,要加强学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要与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相适应,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省政府的部署上来,抓好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


公  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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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 X X,男,19 X X 年X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2522 X XXX,住安徽省郎溪县。

王XX,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2522XXXXXXXXX,住安徽省郎溪县。

关系人:胡X,女,2020年7月1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郎溪县。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胡XX和王XX于2021年1月起共同抚养儿童胡X,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郎溪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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