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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甲李某乙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两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个婚生子女:大女儿、二儿子、三女儿、小女儿,四个子女均已成家。李某甲与李某乙已近80高龄,前些年,二老身体尚可,在外打零工挣点辛苦钱,维持两人生计,没有要求四子女赡养。近几年,二老身体每况日下,只得回到老家。老夫妻俩的土坯墙老宅因年久失修,早已成为危房,不能住人,只能借住在同村民组一好心村民闲置的一间小屋。现如今,老夫妻俩体弱多病,均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尤其是原告李某甲,如今生病已不能行走,生活、看病急需子女的赡养和照顾。但是经过多方沟通和努力,四个子女仍不愿承担赡养责任。迫于无奈,两原告就此向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调查与处理】

县法援中心当天受理后,当天审查、当天指派,“点援”至安徽宣郎律师事务所,由祝宏林律师具体承办。经过律师调查走访,四个子女尤其是其中的大女儿、二儿子,因家庭以往积累的矛盾以及自认为父母的偏心,一直对父母心生怨气,自认为二老手里还有钱,既不前往探望,更不愿照顾。村委会多次出面调解,其二儿子也是既不配合、又不理会。

律师帮助老夫妻俩向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8月9日,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老屋平台修缮好,通水、通电交给两原告居住;2.四被告从2022年7月份起每人每月承担两原告赡养费300元整(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应付生活费);3.两原告生大病费用,凭正式发票由四被告平摊;4.四被告从2022年7月开始于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到原告处探望两原告。判决后,四被告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一、情、理、法三管齐下,筑牢法定义务底线

(一)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百善孝为先”“有父母才有家”。古有卧冰求鲤,讲的就是被誉为中国“二十四孝”之一的王祥在母亲生病卧床好几天,突然想吃鲜鱼,他便不顾冬日天气的寒冷,拿起手里的工具,奋力凿向冰面,碗口大的地方涌出了河水,两条鲤鱼跃出水面。他完全顾不上自己已经快要冻僵的身体,脱下外衣,兜着两条鱼飞奔回家,烧给母亲吃的行动感动了无数人。乌鸦反哺,羔羊跪乳,这都是生物的本能,面对年老的父母,作为子女理应尽心照料。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善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中国现代思想家、教育家钱穆先生也曾在《中国文化导论》一书中提到,“中国文化是孝的文化”,中国人从古至今都把孝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被看作“百行之先”、“为仁之本”,成年子女作为赡养人,对父母履行孝道,自古天经地义。在本案中各被告均应感恩父母的养育,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反思,消除隔阂,共享天伦。

(二)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种形式。人类文明不管发展到什么程度,也不论实现了何种突破,人这一生,从出生、成长,到最后面临死亡这一过程,对每个人都是必经之路。从这一点而言,孝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前人把古代中国政治文化的精义总结为"孝悌忠信仁义廉耻",在这其中,孝彰显示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地位及深远影响。孝文化与人类文明相伴而生,早期人类大都靠的是道德约束,而孝道的另一个层面是体现在陪伴上的,能够对父母予以情感上的输出,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孝敬和慰藉。先秦儒家孔子也曾提出“孝”的新内涵,即孝不仅是物质上赡养父母,更包括精神上尊敬父母。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陈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肯定,最终判决其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不少于一次。父母对子女尽孝的期盼从古至今都不是单一的物质保障,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应该仅仅表现为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还应有对年老父母给予精神上的关爱,在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应妥善照顾,使他们在生活上、情感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同时,父母也应为自己的子女树立榜样,做给自己的子女看,也为自己的将来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留条后路。

(三)孝老敬亲不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2021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等等,这些都明确指出成年子女有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除了物质层面的帮助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赡养老人并不仅仅是道德与情理上的问题,更是法定的义务。

二、依法维权,力斥被告不赡养老人的辩解 

在庭审中,第二被告提出了不同意支付两原告赡养费、不同意为两原告修缮房屋等各种辩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老夫妻俩的土坯墙老宅因年久失修,早已成为危房,同时老夫妻俩体弱多病,均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修缮房屋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承办律师当场对被告的无理辩解逐条予以驳斥,及时有效地打消了他们不赡养老人的错误想法。

三、合理诉求,彰显法律援助热心为民

2022年8月8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赡养纠纷案件,两受援人及其代理人、四名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根据当前农村老人居家养老的实际情况,承办律师结合接受指派后会见受援人,向受援人详细了解的案情,审阅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受援人的想法和诉求,在法庭上向被告提出了赡养具体的诉讼请求:1.各被告应将老人的住所安排好;2.每被告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3.遇到大病产生的医疗费,凭票据由各被告分摊;4.每年传统三节各子女都要到两老人处探望。一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于8月9日作出了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赡养老人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善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成年子女作为赡养人,对父母履行孝道,自古天经地义。子女自觉承担责任,给予老人关爱,才有助于家庭和睦。本案承办律师紧紧抓住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在起诉前做好扎实的工作准备,一是在受援人不能准确提供个别子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冒着酷暑前往外地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其子女的身份信息;二是充分调查,摸清楚两受援人的现实情况;三是充分听取了受援人想法和诉求,并为其详细分析案情,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拟定民事诉讼,案件诉至法院后,最终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切实维护了两位老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积极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弱势困难群众排忧解难,让他们切实感受到法律援助的便捷和温暖。

老夫妻俩在接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时,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他们连声表示感谢法律援助,感谢承办律师解决了其所面临的生活困境。在经济发展迅速,人口老龄化逐渐加剧的社会,此次案件的判决结果,在社会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宣传作用,不仅引起了社会大众对赡养老人问题的重视,教育了广大民众,更是进一步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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