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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杜某训诫案例

一、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杜某,男,19713月出生,初中文化,已婚,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滁州市琅琊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矫正期限自2021126日至2023125日。琅琊区社区矫正中心按期为杜某进行了入矫宣告,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教育。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杜某入矫后,日常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与矫正规定,按时汇报个人情况,参加集中教育。但心理上认为自己的罪行主管恶性不大,自己也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足,司法所对杜某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向其多次强调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并对其手机进行了定位。

202210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及通信管理系统平台发现,杜某已离开滁州市城区地界,到达至滁州明光市自来桥镇附近。司法所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核实情况,杜某承认了外出的事实。因杜某的外甥当日结婚,经不住亲友劝导,杜某没有向司法所履行外出请假手续,就随亲友一起去明光参加婚宴。司法所命令杜某立刻返回滁州,至司法所说明情况,配合做调查笔录。杜某当天返回滁州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杜某进行了询问,通过笔录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轨迹固定了杜某不假外出的证据。

2022109日,司法所召开社区矫正小组讨论会议,鉴于杜某此次不假外出的事实,矫正小组成员一致同意,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请琅琊区司法局给予其训诫处罚。司法所将《社区矫正对象训诫审批表》和调查取证材料提交给琅琊区社区矫正中心审批

2022109琅琊区社区矫正局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杜某给予训诫,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  

三、案例注解

司法所收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后,杜某送达并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训诫决定书》,杜某当场表示认可处理,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以后绝不会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随即杜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暨个别教育,重申了违反矫正规定的严重后果。通过谈话,杜某也说出了心里话,自己因交通肇事被判刑多少有些觉得面子上过不去,在农村,外甥结婚讲究舅舅要出席,怕不回去探亲,让亲友知道自己被判刑的事,影响自己在亲友心中的形象同时心里上对社区矫正工作严肃性认识不足,打算去吃完饭立刻就回来,绝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导致他不假外出。杜某也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表示今后矫正中从心理上和行动上将真正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规定。在之后的社区矫正管理中杜某的法治意识、身份意识和在刑意识明显提高,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更加积极。

四、矫正评析

相对于收监服刑,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行为较为自由,某些社区矫正对象初期没有认识到社区矫正管理的严肃性,从潜意识里降低对自身的要求会在无意识下弱化自己的在刑意识,从心理上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需要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教育方式加强其服刑意识,通过随机电话抽查、监督其点名和实时定位情况以及不定期地走访,加强与村居沟通的方式,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以及活动轨迹,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通过集中教育、个别心里辅导等进一步强调社区矫正规定以及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将违规行为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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