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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相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指派单位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冬梅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张冬梅

审稿(实名,逐级): 卢建龙

  人:张冬梅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 劳动争议纠纷

二、案例正文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申请人相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72月初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切刀工种。申请人2021年5月27日上午11时许,在床垫生产车间3号线压水处接压水过程中,不慎左手被压辊压到。天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9月30日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此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2年8月3日出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五级;20221129日出具《因工负伤确认项目结论书》,确认意见为:同意配置左前臂假肢。

【承办过程】

相某某因工受伤严重,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担任相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律师向相某某仔细告知因其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5级,可以要求保留劳动关系,由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相某某认为其已经和公司因为工伤认定的事情产生冲突和纠纷,并且经和家人商量,还是决定要求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明确相某某的仲裁请求后,代理律师对相某某治疗期间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进行了统计梳理并经申请人相某某确认,其共计收到公司支付医疗费用494555.5元,但是工伤保险基金经核定,最终保险的医疗费用为360909.18元,未报销部分133646.32元。

案件进入仲裁程序后,被申请人处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用由申请人全部承担,要求从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予以扣除。

关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药费部分该由谁承担,《工伤保险条列》没有明确规定,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列》办法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全部各地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有认为仍然应当由单位承担的,也有认为单位依法参保就不应当承担,也有部分地区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承办结果】

案件开庭审理后,经和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多次沟通,双方最终协商一致,未报销部分的医药费由申请人承担5万元,剩余部分由被申请人承担,双方签订调解协议,除去被申请人先期支付的包括医药费在内的费用共计553751.3元外,被申请人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40000元,并积极配合申请人提交材料申请应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案件点评】

《工伤保险条列》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对于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费用谁来承担、如何承担《工伤保险条列》未再做明确规定,而本案面临的就这样的问题,申请人因工受伤,终身肢体残疾,单位已经依法缴纳社保,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和辩解,这十几万元,全部由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双方来说都不公平,最终双方经过综合考量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虽然调解结案,但是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对于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费用到底该怎么承担,还是需要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上予以明确或统一。

案件结束后相某某表示事情终于结束,从其受伤案件结案已经两年多的时间,期间其为治疗和费用问题多次在医院和公司之间来回奔波,早已身心俱疲,如今案件处理完结,其终于可以开始新的生活,盛赞了法律援助制度这一民生工程给广大群众带来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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