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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朱桂涛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 朱桂涛

审稿(实名,逐级): 卢建龙

  人:朱桂涛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 离婚纠纷 婚姻家庭

二、案例正文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陈某某1997年5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养一女孩。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纠纷,陈某某对王某某是经常性谩骂,王某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王某某在外出期间整天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但考虑回家又不能接受陈某某不良的言行。现双方婚生女已经长大成人,王某某再无牵挂,为此向人民法院提出与陈某某离婚。


承办过程:

由于王某某文化水平较低,离家外出后一直居无定所,以打零工为生,日子过得十分拮据,故就王某某起诉离婚纠纷一案向天长市法院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人立即约见了受援人王某某,经了解,王某某婚后不久便离家外出至今,双方分居长达10多年,之前因考虑到孩子还小,便一直忍受着没有离婚,现在孩子大了,离婚的时机也到了。代理人向王某某解释了该案的诉讼风险,如不能够充分提供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集齐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后,代理人便立即联系案件的承办法官,提交代理手续及证据材料,并就案件情况向法官如实陈述,代理人认为第一,1997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每天对原告冷嘲热讽,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双方之间经常争吵,2013年开始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一直至今,双方之间只有夫妻之名,没有一点夫妻之实,维持这一痛苦的婚姻已无必要,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十年,感情确已破裂,本代理人通过走访原被告的邻居,同时根据村委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本人认为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满十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第三,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法官表示了解,开庭时代理人也发表了如上观点。


承办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后不久便分居至今,陈某某虽然没有打过王某某,但经常性谩骂也是属于一种家暴行为,对王某某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案件点评:

1、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感情是一个说不清,摸不着的东西,是虚无缥缈的,如何权衡、如何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一直以来是办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经常性谩骂,是一种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导致原告一直不愿回家,双方分居已满二年,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2、本案的受援人是一名农村中年妇女文化水平较低,属于弱势体,从大的方面讲需要社会这个大家庭的关爱,从小的方面说需要其配偶的照顾与关怀本案陈某某对王某某冷嘲热讽,经常性谩骂王某某,没有尽到作为丈夫应当关爱妻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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