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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陶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9日上午十一时许,村民陶某某骑电动车回老家途中,路过本地城乡供水一体化某村段时(此路段在填埋自来水管道回填后混凝土硬化路面完成,由于大型车辆绕收费站导致村村通路面破坏下沉),不慎摔倒造成陶某某左手手腕骨折,右手右小臂骨折,后村干部李锡峰和施工方负责人梁某某共同将陶某某送至天康医院进行治疗。陶某某于2023年4月1日出院,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随即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对事件有了初步了解后,询问双方调解意愿,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调解员分别询问双方诉求和想法。

村民陶某某表示,3月19日上午十一时许,自己在骑电动车时路过城乡供水一体化路段时摔倒,造成左手手腕、右手右小臂骨折,而施工方在路面被破坏处未放置警示标志,自己误认为路面没有问题,便没有防备而正常骑车,导致自己受伤,因担心身体无法完全恢复产生后遗症,陶某某表示自己精神状态很不好,便要求施工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二十万元。听完陶某某的阐述后,施工方代表梁某某表示,施工方在施工路段确实存在没有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但是造成如此重的伤,陶某某在骑车时必然未注意道路安全状况或者骑车时速度过快,施工方愿意配合调解,能够接受调解后的赔偿决定,但陶某某所提的二十万元无异于狮子大开口,施工方无法接受。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此时,为避免矛盾升级,调解员便将二人先行分开,后期再行调解。

经过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诉求的总结归纳,调解员认为,本次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

通过查阅相关规定以及现场调查,根据案情得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既未在损坏路段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陶某某经过施工路段时受伤,参照类案司法判例,施工方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陶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车速过快导致未能及时刹车造成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20234月19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轮调解,并请来村书记进行协助工作。调解员首先给双方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表明,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案中,城乡供水一体化施工方未对在破损道路上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造成陶某某受伤,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施工方表示,己方确实存在过错,愿意承担相应责任。陶某某也表示,自己行驶过程中的确存在速度过快问题,愿意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经过调解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员和村书记提出的责任承担比例,均深刻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所在。随后,调解员根据陶某某因事故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计算了赔偿数额,最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一、陶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医药费16109.08元(已由医保报销518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650元均已由施工方负责人梁某某支付,合计:17759.08元;

二、现当事人梁某某一次性支付陶某某人民币88590元,此费用包含:陶某某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精神费等所有费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打卡至陶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

三、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双方就此事处理赔偿后,陶某某与施工方再无任何纠纷此次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双方再无任何异议;

四、陶某某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中陶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陶某某不再向施工方负责人梁某某,安徽新基建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做出任何有损安徽新基建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以后因此事衍生的任何结果亦由陶某某自行承担,施工方负责人梁某某、安徽新基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陶某某与施工方负责人梁某某方各执一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忽视安全问题而引发事故的案例时有发生。对于此类城乡供水一体化乡村路段损坏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要做到高效处置,还要做到依法依理,能够说服双方当事人。本次案件中,调解员通过向双方当事人讲明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从公平公正出发,依法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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