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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王某甲与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4日傍晚17:10许,骑二轮电动自行车在天长市某镇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行驶,遇停在厂区路旁的厂方叉车(叉车两只叉子未完全落地),因未注意观察,致电动自行车与叉车发生碰撞,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厂方当即安排车辆将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并同时拨打了120。送医途中,120救护车接到王某甲,并一路急驰送往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当晚18:50许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调解过程】

经双方自愿申请,天长市秦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主持调解。

考虑到本案是一起死亡案件,秦栏镇人民调解调委会高度重视,当晚即邀请秦栏派出所民警一同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调解员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分别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王某甲妻子李某、王某乙以及其他亲属进行谈话,详细了解了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聆听双方的诉求,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并草拟了《事故赔偿调解初步协议》。然而就在协议将签订时,王某甲一位兄长赵某的出现,打破了原本相对和谐的气氛,赵某态度坚定,始终认为达成的赔偿金额过少,无法满足家庭成员的丧事开支需求,不愿认同此次的赔偿意见,造成双方一直未能完成协议签字。即便调解员苦口婆心,努力劝说依然无济于事,一直僵持到凌晨三点左右,双方当事人不欢而散,但约定好早上九时左右一同前往秦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第二次调解。

到了上午9:00王某乙赵某以及其他亲属来到秦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与参与的民警在了解了他们诉求的前提下再次进行谈话。王某乙提出,父亲本次死亡的原因除了自身未认真骑车外,还有厂方的疏忽大意造成,按常理而言,叉车在未工作的情况下,两只叉子应当放下来而不是继续驾高,这是严重的安全隐患,更何况王某甲确实是在厂区内发生了事故,公司理应赔偿相应的金额,再者便是从医院将其父亲的遗体带回家,后续的丧葬仪式等事宜也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自身的家庭并不殷实,无法承担,所以希望通过双方协商可以得到一份满意的结果。

调解员与民警又单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进行了谈话,将死者家属的诉求与想法提出后,方表示确实是因叉车未及时放下叉子造成了某某的死亡,至于其是否专心骑车也不再过度追究,考虑到王某甲家庭情况,方某表达了同情,并表示会本着人道主义愿意承担王某甲丧葬等费用,但是也希望的家属在收到赔偿金后,后续不再主张任何赔偿,不做任何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事。

调解员完全了解双方的诉求后,重新将双方当事人聚集到调解室,将方某的态度向死者家属表达,并阐述了《民法典》有关死亡赔偿的相关规定,得到了王某乙其他亲属的一致认同,同时也表示收到赔偿金后不会再主张任何赔偿。由于的母亲年老体衰、李某又因伤心过度在家中打点滴,二人均无法赶往现场参与调解工作,于是由王某乙与二人电话沟通同意调解方案

至此,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此次事件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所有损失,共计约91万元,同时再次向死者家属表达了歉意与同情;王某甲家属愿意签订调解协议,并且在收到赔偿金后将出具收款证明,且不再主张任何赔偿,同时也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于赔偿的积极态度表示了肯定与感谢。

【调解结果】

王某甲家属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如下协议:

1.因受害人伤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当事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合计人民币玖拾壹万元整(91万元);

2.该赔偿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根据王某乙要求,其家庭因办理丧事需要现金,故厂方以现金方式支付30万元,余款61万元厂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李某名下的银行卡中;户名李某,开户行仪征农村商业银行),王某甲亲属伤亡过程及死亡原因不持任何异议。

3.本次调解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关于某某的伤亡赔偿事宜,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起纷争,不得再次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权利。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存档一份,天长市秦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3年2月15日凌晨2:30许双方签署的《事故赔偿调解初步协议》于协议签订后自动作废,双方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本协议为准。

【案例点评】

本案系一起死亡纠纷,此类纠纷倘若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调解员经过释法明理,在了解双方意愿后耐心说明,最终达到让双方信服的结果。调解员妥善化解本次纠纷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及时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避免造成更严重的恶性事件;二是注重以案释法工作的开展,本次调解通过《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死者家属阐明法律给予他们的保障,打消他们心中的顾虑,妥善的处理了本次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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