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

天长市甲公司与南京市乙公司的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我今天站在这里,你们的车有种从我身上压过去”!2022年12月12日,天长市某镇工业园区爆发了一起由房屋租赁引起的矛盾纠纷。合同出租方为天长市甲公司;承租方是南京市乙公司。因业务转移,乙公司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不想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在乙公司转移工厂物资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在厂房大门前组织员工形成“人墙”阻隔货车出入。现场双方争吵不断,矛盾愈演愈烈。有围观群众向派出所报了警,了解事情原委后,派出所民警联系了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着手调解本案。

【调解过程】

矛盾双方目前形势已不可开交,任由情况发展很可能出现人身伤害的情况,调委会高度重视,邀请派出所民警一同处理此次纠纷。调解员和民警先劝散了在场人员,暂停搬运工作,然后请双方公司代表到该镇调解室组织座谈,详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座谈,调解员基本了解了双方的诉求。

乙公司与甲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年,于2026年2月19日合同履行期届满。2022年年底因公司整体业务规划方向变化,乙公司决定将厂房搬往江苏省盱眙县,希望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实际租用厂房的时间2年10个月,现乙公司愿意承担3整年的租赁费用,但不愿承担违约赔偿费用,且认为这并不算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

贾某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长达6年的租赁合同,如今乙公司因管理层决策搬迁厂房就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还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签合同的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了。且临时解除合同,甲公司短时间很难重新找到新的承租人,那这期间厂房未出租的损失需要赔偿。乙公司实际租用的确不满三年,多给的两个月租金与甲公司因违约遭受的损失相比也差远了。贾某表示今天就是不允许乙公司搬出,没有个说法就走诉讼程序!

双方的情绪都十分激动,调解员立马进行安抚,分别进行劝说解释。解释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有决定性作用,是双方民意的反馈,也是法律宣传的有效途径。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乙公司有解除权,也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但是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却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民法典》第584条还对违约损失赔偿额做出了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即使乙公司只租用了厂房3年,但如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的不仅是3年厂房租金,还需要赔偿甲公司“可获得利益”损失。

面对这些法律条款,乙公司犯了难。“我们厂房确实要搬到盱眙啊,这也是公司高层做出的决定,当时签定合同确实想在天长长期承包,如今政策改变,谁也不想有这样一个结果”。对此情况,调解员向当事双方提供了两个解决问题的思路:

方案一:乙公司行使解除权,但是需要支付违约金和其他可获得利益损失费用,根据综合核算,乙公司需要赔偿420000元违约金。

方案一:根据《民法典》第716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此方案无需乙公司行使解除权,甲公司的可得租金利益也没有损失,也不用贾某自己去寻找第三人承租。如果甲公司同意乙公司转租,不失为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双方再无争议,达成了合意。

【调解结果】

最终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乙公司继续履行与甲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可以转租给第三方,直至协议期满。

2.乙公司如不继续履行2020年2月2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提前解除租赁协议,则应当于2023年2月15日前,书面向甲公司提出,否则视为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因提前解除合同,其应赔偿甲公司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合计420000元,此款于2023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3.甲公司保证乙公司在租赁期内正常经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乙公司的正常运营。

【案例点评】

此次调解从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多思路方案解决,以疏治堵,以调防乱,全力实现矛盾纠纷不升级,就地解决不上交,为社会和谐稳定夯实基础。

于乙公司而言,支付3年租金是应有之义。经过甲公司同意可以转租,既不违反契约精神,也不损失自身利益,双方协商一致,矛盾得以解决。于甲公司而言,“可预见所得利益”损失赔偿也是应有之义,这是乙公司违约必赔费用,依法有权请求违约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让矛盾化解在基层一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以法为据,以双方共同利益为出发点,从而更好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助力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masunlu@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efeilvshifuwu.com/falv/24007.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