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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型封闭式货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碰撞痕迹、反光标识、 防护装置进行鉴定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提供案情:2023080104时许**驾驶豫AD5****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44国道431KM+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李**驾驶豫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依据GA/T1087-202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SF/T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GA/T 50-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642-2020《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B/T15089-2001《机动车及挂车分类》、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的痕迹进行检验,并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分析说明】

(一)将AD5****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前保险杠外饰外饰、前防护杠右部上所见的痕迹与豫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防护杠及其上号牌上所见的痕迹进行比对,其痕迹的形态、色泽及造痕体与承痕体的形成机理呈相互关系。

(二)将AD5****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散热器及其固定支架、前照灯、前翼子板、机舱盖上所见的痕迹与豫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防护杠左部立柱、左后组合尾灯及其灯框、低平板半挂车车身后侧上所见的痕迹进行比对,其痕迹的形态、色泽及造痕体与承痕体的形成机理呈相互关系。

(三)将豫AD5****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前挡风玻璃上所见的痕迹与豫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上所见货物后侧遮盖篷布上所见的痕迹进行比对,其痕迹的形态、色泽及造痕体与承痕体的形成机理呈相互关系。

综上所述,分析认为:豫AD5****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车身前侧与豫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后侧发生过碰撞成立。

(四)根据对豫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部反光标识的检验所见其车体后侧所粘贴反光标识模糊不清,且上边缘被篷布遮盖,未检见挂有柔性反光标识,其车身后侧下边缘反光标识同一颜色所有单元逆反射系数平均值小于平均值的80%且不能达到规定逆反射系数;结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中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4.1.3反光膜型:4.1.3.1形状和外观要求:反光膜由白色、红色单元相间的条状材料组成;反光膜表面应平滑、光洁,无明显的划痕、气泡、裂纹、颜色不均等缺陷或损伤。4.1.3.2尺寸要求:任何一种颜色单元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450mm,也不应小于150mm,两种颜色单元长度比例不应大于2,也不应小于0.5;反光膜的宽度应从以下数值中选取:50mm、75mm、100mm。在无法粘贴50mm宽度尺寸反光膜的情况下,反光膜的宽度可为25mm。 

4.1.3.4.2逆反射性能均匀性:任意选取红、白单元各5个,其中同一颜色的任何一个单元的逆反射系数R,既不应大于同一颜色所有单元逆反射系数平均值的120%,也不应小于所有单元逆反射系数平均值的80%。

4.2.1.5安装或粘贴时,车身后部和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均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4.2.1.6车辆安装或粘贴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车辆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性能。4.2.1.7车辆安装或粘贴反光标识后,不得在车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4.2.2.1基本要求:在结构允许的条件下,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左右对称分布并尽可能地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轮廓,横向水平安装或粘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不应小于车辆后部宽度的80%,厢式货车在满足前述要求后,应使用车身反光标识勾勒车厢后部的轮廓。其他车辆粘贴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时,首先应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再采用勾勒轮廓的方法进行补偿,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4.2.2.4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分析认为:豫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规定。

(五)根据对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信息上所示半挂车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3600Kg结合GB/T15089-2001《机动车及挂车分类》中3.4.4所示车辆分类:该车属于04型车辆。

根据对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检验所见,其车辆类型为O4类,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两端外侧端呈倒圆状;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约为14厘米;横向构件采用焊接方式固定,其右端部未变形部分下边缘离地高度空间范围约为47厘米;后防护杠横向构件长度约为270厘米结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12.9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12.9.3 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及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专用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和挂车(长货挂车除外)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GB11567 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中3.3后下部防护装置:由横向构件和连接结构件组成,并且固定在底盘部件上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装置。3.4后下部防护:后下部防护指专门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依靠自身的外形与特性能够具有全部或部分后下部防护装置功能的车辆的车体、车架部件或其他部件。7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技术要求 7.1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两端不应弯向车辆后方且不应有尖锐的外侧边缘。横向构件的外侧端应倒圆,其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对N2O3类车辆不小于100mm,对于N3O4类车辆不小于120mm。7.2后下部防护装置在车辆后部可以被设计成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此时,应具有可靠的的方法以保证其安装后在安装位置上不会随意被移动,当调整其安装位置时需要施加的力不超过400N。7.3后下部防护装置对追尾碰撞的车辆在平行于车辆纵轴的方向应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8装有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车辆技术要求 8.1在车辆空载状态下,车辆在其全部宽度范围内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500mm。8.2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后轴,应以最宽的后轴为准。分析认为: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中相关。

【鉴定意见】

(一)AD5****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车身前侧与豫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身后侧发生过碰撞成立。

(二)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规定。

(三)HS****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A***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中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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