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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雇主不承担责任(雇员在非雇佣活动中受伤 雇主不承担责任)

雇员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区域内发生事故,却以从事雇佣活动受伤为由起诉了雇主,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严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某批发市场内行驶时,与吴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事故主要原因,吴某负事故次要原因。事发时,吴某系某物业公司雇佣的员工,负责批发市场的保洁。后吴某以从事雇佣活动受伤为由起诉该物业公司至张家港法院,物业公司认为吴某当时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

吴某受伤时间早于其正常出勤时间两个小时左右,受伤地点与吴某工作区域不符。且吴某曾声明下班时间在批发市场内逗留捡纸板,出了一切安全问题与物业公司无关,该声明可以印证吴某之前有在工作时间之外在批发市场内逗留捡纸板的情况。吴某在批发市场附近居住,事发时驾驶自备的三轮车,其日常清扫工作也不需要配备垃圾清扫车,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吴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该院遂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雇员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损害,是确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判断是否从事雇佣活动,一般从从事的事务是否为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是否受雇主管理、控制和监督,是否在雇佣活动时间、工作区域等方面加以分析。本案中,原告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发生事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雇主授权或指示下从事活动,且其曾在工作场所从事与雇佣活动无关的行为。被告所提出的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达到证明原告并非因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这一事实的高度盖然性,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张家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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