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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规定)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规定。丧葬补助金相当于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相当于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此,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确保他们在失去劳动能力后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同时,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支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工伤保险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们为因工死亡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同时,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支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作者:法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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