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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劳动纠纷(员工主张加班费,需提供哪些证据?)

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但是部分劳动者为了保障城市生活正常运转、居民安心过节,牺牲个人休息、和家人团聚的温暖,依然在春节假期期间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每年节后,都有因春节加班引起的劳务纠纷,部分劳动者对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法律常识不甚了解,或缺乏证据留存意识,导致自身加班费权益受损。

对此,海淀法院法官结合相关案例,为打工人们梳理出“如何保障春节加班费权益”的法律常识。

两倍工资还是三倍工资?劳动者的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2014年起,张某在某超市从事收银员岗位,近年来,每年春节假期期间,超市因正常营业需要都安排张某上岗加班。节后超市对春节假期加班的员工,每天均按照两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后张某以超市多年均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超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春节法定节假日(初一、初二、初三)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本案中,春节假期期间,超市对张某初一至初三按照工资的200%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存在差额,应予之支付。加班费属于工资,张某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超市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为弥补加班对劳动者休息权的损害,我国劳动法建立加班费补偿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此外,用人单位必须知悉的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补足加班费的法律后果。

同时,法官提示劳动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加班费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即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依法及时主张权利。

初一至初三期间加班,用人单位能约定通过调休免付三倍加班费吗?

杨某入职某贸易公司从事渠道营销,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并约定所有加班均通过事后调休方式补偿,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春节假期期间,贸易公司认为应利用春节假期黄金档开拓业务,要求杨某等全体业务员春节假期停休,节后“一换一”调休。杨某认为初一至初三属于法定节日,不能以调休方式拒付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杨某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贸易公司以与杨某约定所有加班均调休而拒绝支付加班费,该约定因免除自身应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法定义务而无效,故对贸易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该公司应按照工资的三倍标准,支付杨某初一至初三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而春节假期期间除初一至初三期间的其余休息日,贸易公司已安排杨某调休,则可不予支付休息日加班费。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加班,可以通过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加班无法通过补休免付加班费。

对此,法官解释说,我国通过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但法定节假日与双休日性质上仍存在区别。若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则会导致劳动者错过特定意义的精神文化生活及社会活动,是无法通过事后安排补休进行弥补的。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加班费支付义务,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法定节假日加班通过补休方式补偿或无需支付加班费等,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上述约定因构成“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而无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能成为免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理由吗?

某物业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对保安等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冯某被安排至某居民小区从事门卫保安工作,执行白夜班“三班倒”工作制,每年春节假期期间冯某都无法休息,但某物业公司从未支付冯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后冯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系从事门卫工作,在春节期间被安排坚守岗位,每年初一至初三均会轮到冯某上班。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的区别在于日工作时间、工时计算周期长短及休息日的保证,而对于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两者并无区别,所以,物业公司应依据排班表中载明的每年初一至初三加班的时长,向冯某支付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法官说法:

我国工作时间制通常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免除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义务,所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借口。

需提示劳动者的是,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时,应对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常见的证据如加班审批单、考勤记录、工资条、安排加班记录、劳动过程、劳动成果等,劳动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依法保障自身获得春节加班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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