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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纠纷时效(拖欠工资,可以直接起诉吗?超过3年时效怎么办?)

无需仲裁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拖欠工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追讨,但起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起诉状、本人身份证、合同、欠条、结算清单、证人证言、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复印件,一式两份提交法院。

注意不要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但相关判例显示:关于欠薪的诉讼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工人的薪资是最基础的家庭及社会保障,具体案例看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案例(案例来源:湖南高院):小孙、老雷、小雷三人与汤某均系亲戚关系。2017年9月,汤某将其承包的某厂异地搬迁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小孙和小雷,老雷也在该工地上工作。

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30日,大壮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上工作,工种为普工。

2018年5月1日,小孙、小雷因与汤某发生工程纠纷而退出该分包项目,之后的工程由汤某接手。对于大壮在上述工作期间的工时,老雷在工时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大壮工作时间为39.5天,加班时间为38小时。小孙和小雷承包涉案项目期间,工地普工的工资标准为160元/天,加班20元/小时。

2023年,大壮的该笔工资仍未支付,一怒之下将老雷、小孙、小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支付工资7080元。

庭审中,小孙和小雷辩称大壮不能证明在工地上务工,对欠付劳动报酬之事不予认可,且本案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老雷辩称其不认识大壮,没有喊大壮做工也不欠其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大壮提供的工时记录本、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能够证实大壮于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在小孙、小雷承包的涉案项目工作,以及小孙、小雷尚未向大壮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根据工时记录本及对应的工资标准,大壮在上述期间提供劳务应获得的劳动报酬为7080元。老雷仅系工人,并非获得劳务者,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对于小孙、小雷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法院认为,小孙、小雷没有向大壮出具欠条,也没有与大壮约定付款期限,大壮可以随时向小孙、小雷主张权利,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故判决小孙、小雷支付大壮劳动报酬7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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