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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出庭(劳动仲裁可以委托朋友帮忙出庭应诉吗?)

近期一起案件庭审,对方代理人被仲裁员要求“退下”,反馈其作为朋友没有权限代理申请人(劳动者)的案件,只能参与旁听。笔者好奇,因为确实之前在个别地区,确认无需近亲属的身份即可参加庭审,代理案件。为何上海就不可以呢?到底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还是什么?笔者今天借此文章为大家分享,希望给大家带去一点帮助,在朋友向你们求助出庭的时候,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一、本案讨论重点

仅仅是朋友身份,能否代表另一方出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参加庭审?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笔者解读: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委托非近亲属人员代表自己参与庭审应诉,好似并没有违法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只是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即可。那为何个别地区不允许该种情况的代理呢?这时候也离不开咱们劳动法的特征——“各地相差较异”,下面我们来看看各个地方是如何要求的,就知道为何会出现开头的尴尬局面了。


三、地方性文件

(一)上海地区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暂行规定》第二点: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劳动者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暂行规定》第五点: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可委托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仲裁活动。委托近亲属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机构应要求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武汉地区

《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行为的通知》第一点: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行为的通知》第四点:

当事人的近亲属指自然人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山东省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广东省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可以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四、总结与建议

从简单的上述地区列举来看,“不允许“朋友”作为代理人”是主流观点, 笔者个人也认可该做法,否则会对本地的律师行业有所影响,也不利于律协管理。至于其中普遍提到的第三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里所需的手续,在实操中还是比较空白和模糊的,甚至当地社区都不知道自己有这项功能,所以操作起来更是难上加难。笔者看山东地区对于该点有稍微详细的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指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与当事人所涉争议有关的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并明确公民担任仲裁代理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并应当与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见证下签署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仲裁委员会应留存一份附卷备查。


劳动者想要维权,金额又比较大的,还是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而且是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否则在庭上基本是蝙蝠侠对抗用人单位的蜘蛛侠,虽然劳动法已经多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是专业问题上,还是需要专业的人来解答和处理。当然,无论是否聘请律师,还是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能够和平处理纠纷,凡事多沟通,多协商,争取调解解决,争议焦点也并非都是“非黑即白”,更不要为难仲裁员了。毕竟“一场官司十年仇,一场和解皆无忧”。^_^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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