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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是啥时候开始的(关于“帮信罪”,你必须知道!)

近日,花山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全力推动“全民反诈”行动开展,从严惩处非法提供银行卡供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

基 本 案 情

2022年1月16-18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仍至江苏省盱眙县新华国际酒店将其个人的三张银行卡及微众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手机等提供给上家杜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用于跑分,并提供刷脸等支付结算帮助。

经统计,涉案银行卡及支付账户支付结算资金流水共计953173元,已查实接受电信诈骗犯罪资金122000元,非法获利2150元。


被告人林某某辩解称其碍于朋友面子才将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及手机提供给杜某某等人用于接收资金,其本人未操作走账,也没有帮助刷脸及取现,对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并不知晓。

法 院 审 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虽辩称系碍于朋友面子才提供账户及手机给杜某某使用,但其并未进一步确认资金来源,杜某某、高某等人(另案处理)均供述向被告人林某某介绍过给非法资金跑分过账,被告人林某某知晓并表示同意,且因缺钱主动提供账户用于走账,综合被告人林某某提供账户个数、地点、时间、配合行为及与杜某某关系等客观因素,可以推定被告人林某某对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明知的。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 判 要 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践中也简称为帮信罪,系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他人利用其帮助行为实施犯罪是明知的,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可以综合审查行为人获利情况、帮助行为的次数、实施时间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等因素加以判断。

法 条 索 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防范诈骗、帮信等犯罪行为,花小法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不轻信、不回拨陌生来电,遇到自称“客服”“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等来路不明的电话时,应向官方渠道进行核查。谨防木马病毒和钓鱼链接,不点击可疑的网站链接,不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谨防连接免费的Wi-Fi。同时,切不可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信工具及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妥善保管好自己废弃的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要积极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提高反诈意识,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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