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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件判决书(劳动者工伤,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后,还能“反悔”吗?法院判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

甚至协议已履行完毕,

劳动者之后发现

协议约定金额对其显失公平,

还能够请求撤销吗?

来看今日案例。


01案情回顾


周女士(化名)在某健康会所从事保洁工作,2019年11月19日晚,周女士在从前台返回房间打扫卫生途经801房间时,因地板打滑摔倒受伤。单位负责人及时将周女士送至医院治疗,垫付一切医疗费用和慰问,并主动为周女士申报工伤。


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并在周女士丈夫共同参与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2日就周女士的工伤待遇的全部落实达成了一致性意见,签订了《关于周某受伤事情的协议》。


依照协议履行后,周女士反悔,向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该协议,并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周女士认为,和单位签订的协议性质并非平等的,作为劳动者自己是弱势方,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办理工伤保险赔偿等事宜需单位配合,签订协议时自己不懂相关法律规定,单位的已赔付款只有法定工伤待遇赔偿金额的20%,这是不公平的。


仲裁裁决认定该协议显失公平而裁决予以撤销,并对周女士的部分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但用人单位认为,双方已签定协议并履行,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02法院判决


常宁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日,原告用人单位与周女士签订了《关于周某受伤事情的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向周女士支付了6000元受伤补助金。2019年12月31日,经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周女士本次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0年6月16日,经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周女士所受伤构成柒级伤残。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应支付被告周女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935元,共计27283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该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被告周女士21283元。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03法官说法


现代社会倡导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自主协商、自力救济等方式,赔偿权利人为了能尽快得到赔偿,签订赔偿协议成为劳动争议解决的常用方式,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较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赔偿协议,另行主张权利的案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四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五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益,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协议获赔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赔偿金额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即使协议赔偿款项已给付,赔偿协议也可以撤销,不影响劳动者依据法定工伤赔偿标准另行主张未到位的赔偿权利。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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