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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工伤九级赔偿标准(四川省九级工伤待遇赔偿(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赔付)

以下为大家介绍九级工伤的赔偿标准,某些项目,因人而异,主要是介绍一下计算方式,仅供参考。

工伤保险待遇为:住院伙食补助费 30元*54元=1620元,一次性工医疗补助金为:2022年四川省省平工资84912元/12*6=42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22年四川省省平工资84912元/12*10=707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5333.2元/月*9月=47998.8元,停工留薪工资为:本人工资5333.2元/30天*54天=9599.7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合计金额为:172734.56元。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川人社规〔2023〕3号)第二条主要内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为:城市间往返的交通费按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1次”,被答辩人住院伙食补助费 30元*54元=1620元,被答辩人并非是异地就医,被答辩人主张交通费5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2.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号)第五条“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被答辩人的工伤一次性工医疗补助金为:2022年四川省省平工资84912元/12*6=42456元,被答辩人的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22年四川省省平工资84912元/12*10=70760元。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同时根据被答辩人的工资流水确认,被答辩人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前工资为分别为2022年6月5237.65元,2022年7月6441.42元,2022年8月3894元,2022年9月5161元,2022年10月9382.68元,2021年11月1883元,平均工资为31999.75元/6个月=5333.2元,因此被答辩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5333.2元/月*9月=47998.8元。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被答辩人住院期间为54天,其停工留薪工资为:本人工资5333.2元/30天*54天=9599.76元。

5.被答辩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九级工伤待遇,主要是上述这些,有什么疑问的,可以咨询。有什么不妥的或者错误的,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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