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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争议律师函(维权更要合法合理合情)

来源:中工网

7月,年近六旬的田先生向劳动报反映,自己被劳务派遣在上海某长途汽车站工作,今年5月,他拨打市民热线12345,反映“自己与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之后“突然遭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在遇到了维权难的问题。

为何即将退休的劳动者会突然遭到解聘?他与公司之间又存在哪些劳动争议?他所反映的“超时加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是否存在?在维权中,田先生又遇到了哪些困难?记者就此联系了田先生,并当面求证此次维权的具体细节。


维权时言语过激 临近退休被解聘

在上海某长途汽车站的行李房内,记者见到了投诉人田先生。他向记者表示,自己2017年7月起,通过一家名为“宿迁精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被派遣至第三方公司,随后又由这家第三方公司安排到某长途汽车站内工作。

田先生拿出了5月27日由宿迁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份通知书称,田先生的岗位为“行李房搬运工”,其由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另据身份证显示,田先生本月就将年满60周岁。

田先生表示,自己最早在门岗工作,后来因为某些原因,重新签订了合同,工作岗位更改为“行李房搬运工”。同时,从长途汽车站工作至今,在外没有亲属、没有固定居住场所的田先生,一直都在行李房内一处用隔板隔开、10多平方米的地方居住生活。

根据田先生出具的材料,他分别于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先后通过两家第三方公司,派遣至长途汽车站工作。田先生还表示,自己的工资一直是由宿迁公司发放。

“工资有了变化,这是我一开始向12345投诉的最主要原因,原先160元/天,后来变成130元/天,而且全年无休,每天超过12小时,我都打卡的。”田先生愤懑不平地说道。“投诉以后,我就被宿迁公司开除了,现在正在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目前,田先生的诉求是,希望通过劳动仲裁,获得自2019年起的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和因调岗而造成的薪资差等经济补偿。

那为何田先生通过正常途径反映自己的劳动争议,却在第二天就被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呢?在记者的追问下,田先生终于承认,当天在电话投诉时,由于情绪激动又喝了酒,一时冲动,在电话中有“暴力威胁危害工作场地”的言论。“第二天,被喊去派出所批评教育,下午就收到解雇的通知书了。”田先生说,“他们知道我要去维权,还给我发了《律师函》,不让我再去讨说法了。”

按照了解到的情况,如若属实,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甚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潜在倾向,是存在有过错行为;同时,田先生对于薪资上的诉求,作为劳动者是可以自行主张的。

“我是说错了话,但是还是想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也是积极努力工作过的,该有的工资我想要全,但是现在,除了去劳动仲裁登记过,宿迁公司方面一直不配合,就给了《律师函》避而不见。”田先生表示,自己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己的问题。


企业回应

岗位工资调整后劳动者并未表示不满

为了进一步核实田先生所述劳动争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帮助田先生与用人单位进一步沟通,记者多次电话联系田先生的原上级主管欧经理,但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根据律师函上的联系方式,与宿迁公司的委托律师黄律师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田先生所言部分并不属实。

黄律师表示,田先生向他们提出了“高得离谱、并不实际”的经济补偿要求,并且认为宿迁公司对田先生的劳动合同解除是合法的。田先生在职期间存在诸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诚信原则的情况,如“身份信息造假”、“工作期间有打架斗殴行为”、“发表过激言论,存在威胁车站安全的因素”等。“他那次重新签订合同,就是因为身份登记信息造假。”黄律师强调。

记者注意到,虽然多份材料均表明,双方是“劳动关系”,是“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律师函》中,却又提及“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对此疑问,黄律师表示,“这就是劳动合同,但我们没有义务向媒体提供相关文件的原件进行印证。”

针对田先生所反映的超时工作、工资克扣、转岗降薪不合理等诉求,黄律师表示,宿迁公司确实没有为田先生缴纳社保。“田先生可能涉嫌违规领取低保,所以没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保。”黄律师进一步解释道,“在岗位调整之后,也是根据实际岗位,调整了田先生的工资,他当时也并未提出异议,现在表示不满,这一点我们并不知情。”

黄律师补充道,“至于他今年5月份的工资,我们是送现金过去的,但是田先生拒绝接受,并认为要与经济补偿金、所谓的加班费一起赔偿给他。”而关于田先生所反映的超时工作等问题,黄律师则表示“管理不在宿迁公司,而在派遣单位手中”。

“对于田先生的有关劳动争议诉求,我们是知道的,也就此发出了《律师函》;如果他对《律师函》中所述内容、现阶段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我们欢迎他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劳动争议的问题解决。”黄律师向记者表态道。

事件进展

目前已进入调解阶段

7月29日上午,田先生再次来到了此前提交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田先生于7月14日提交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正处于“由调解庭指派调解专员负责对接”阶段,需要等待调解庭安排调解专员联系双方。当天下午,田先生就接到了调解专员的联系电话。

截至记者发稿,双方已经进入调解阶段。据了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田先生所诉的劳动争议事件将正式立案,进入到劳动争议开庭审理环节。


专家观点

维权要及时更要遵纪守法

此次劳动维权事件,暴露出较多问题,涉及多项劳动者自我保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劳动权益事项。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小丽就此向劳动者给出了一些专业建议。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情形,并在几种情形下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的。在本案中,劳动者涉嫌违反劳动纪律和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行为,可以按照单位的有关规定,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同时,这些制度的设立还需用人单位经过相关合法程序,让员工知晓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其次,劳动者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调岗降薪不满时,要及时提出。调岗降薪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确认才可以变更,如果劳动者没有在已实际降低薪资岗位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是以已默认的方式至新岗位接受新的薪资标准,超过一定时间,再要求恢复原来的薪资岗位就会有不被支持的风险。

此外,关于劳动者主张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是指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者工作年限应该是按照有证据能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之日计算至解除之日止。如果劳动者离职超过一年才申请仲裁,时效过了,其权益就失去了通过法律诉讼维权的效力。

而关于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问题,沈律师认为,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看过错的程度以及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的后果来决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关于超时加班的加班费、节假日的加班费等,是否获得支持,需要看劳动者自己的举证材料,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超时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用。

最后,对临近退休的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则此时不能无过失性辞退该员工,同时也不能在经济性裁员中,将该员工辞退。但要是基于过失性辞退的话,这个时候就能解除劳动合同。(据《劳动报》报道 文/摄 劳动报记者刘振思)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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