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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后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原来是?)

本是一起交通事故,却最终被以其他罪名起诉。近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1月14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下班后驾驶自己的面包车途经荷塘区合泰佳苑小区路段时,将步行的被害人殷某撞倒在地,造成殷某倒地昏迷。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抢救伤者也未报警,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伤者拖上面包车,离开事故现场后遗弃至一无人巷子内。直至上午9点42分,有群众发现被害人殷某后报警,将殷某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殷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承办该案的员额检察官杨开中介绍,根据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瞒、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处理方法是立即停车报警,并救治伤者,而不应当抱有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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