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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被公司起诉(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1日晚上,张某因于当月3日电子考勤打卡时出现失误,认为其下午打卡时间覆盖了上午的打卡时间,请求某服务公司总经理赵某予以签字确认,但被拒绝,张某心生不满,与赵某理论并产生争吵。2019年1月10日,某服务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一份,载明:张某因违反考勤制度没有签到,且目无领导,顶撞上级,造成无法按时拍摄宣传片,产生违约金5000元,故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保留对损失予以追偿的权利。2019年4月1日,某服务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某服务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不在其审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某服务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损失5000元。

劳动争议被公司起诉(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认定) 第1张

图片来源于网络

【调查与处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服务公司主张因张某与公司负责人争吵导致视频无法拍摄并造成公司违约金损失5000元,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某服务公司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张某与某服务公司负责人发生口角时,该公司负责人正在拍摄中或因争吵导致拍摄无法进行,本案不能认定因张某行为造成公司损失5000元,故判决驳回某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现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问题规定的较为全面、具体,对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定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该类争议一般会涉及到如下问题:

1.用人单位可以起诉劳动者要求赔偿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劳动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部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仅有劳动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劳动者是否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应当就劳动者具有主观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进行举证。本案中,张某因考勤打卡失误问题与某服务公司总经理赵某产生争吵,该争吵行为存在不当,但该行为造成何种损害后果,以及该损害后果与争吵行为存在何种因果关系,皆是法院确定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某服务公司称因张某与公司负责人争吵导致当晚的宣传拍摄无法进行,以致某服务公司向某传媒公司支付了5000元违约金,但其不能举证证明是确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无法拍摄,进而确因劳动者原因产生违约金,亦即劳动者行为与违约金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某服务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张某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依法保障用人单位的诉讼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领导和劳动者产生冲突时,在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亦可能产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实践中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情形较为常见,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要求赔偿的情况极为少见。现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赔偿问题规定的较为全面,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少。该案准确认定了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保障了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权利。二是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应当就劳动者具有主观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进行举证。本案在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劳动者行为与违约金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情况下,判决驳回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伟、刘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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