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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复议申请(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满,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近日,有一位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到清水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业务股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情况能否申请复议呢?他还有没有其它的救济途径可选?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可复议的内容仅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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