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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不给(欠9月、10月、11月、12月部分工资至今为止没有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应当按约定支付工资,如果不给,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投诉解决不了,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裁决下来,单位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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