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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的建设(家门口附近的工程吵死个人 怎么解决 一年了 还没做完 噪音很吵)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环保局管辖。市民遇噪音扰民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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