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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罪辩护(逃税罪辩护律师:逃税罪法定不起诉无罪辩点)

逃税罪法定不起诉无罪辩点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曾某某逃税案

1.2.无罪辩点:行为人在税务机关下达催缴通知前,已经离职,不能知晓税务机关催缴事项,不具有补缴税款的义务,不构成犯罪

1.3.案号: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德检刑不诉〔2020〕70号)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税务机关下达催缴通知前,已经离职,其不能知晓税务机关催缴事项,不具有补缴税款的义务,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2.1.孙某某逃税案

2.2.无罪辩点:虽构成逃税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2.3.案号: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虽构成逃税罪,但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3.1.糜某某逃税案(诈骗)

3.2.无罪辩点:行为人虽然符合偷税罪的规定,但刑法条文已经修改,增设了税务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3.案号: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不宜认定涉嫌诈骗罪。本案侵犯的法益应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行为人形式上利用了虚假的退税资料骗取退税,其本质上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行为。且行为人骗取的税款未超过其缴纳的税款,因此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本案认定逃税罪有法律障碍。本案从行为分析符合2009年以前偷税罪的规定,实质上也是逃税行为,但是依照《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偷税罪条文的修改增设了税务查处的前置程序,成立逃税罪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前置条件。经查,案发前税务机关未向A公司下达过追缴通知,A公司之前也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依照从旧兼从轻处断原则,对于A公司自2005年以来跨越了立法修订前后的逃税行为认定犯罪有法律障碍。综上所述,糜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糜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逃税罪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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