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 李建国律师整理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极其严重”该如何理解,刑法本身难以确定,只能从司法实践案例中去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死刑案例对“罪行极其严重”的阐述,我们可以得出“罪行极其严重”的一般标准。“罪行极其严重”的界定应遵循客观标准结合主观标准的原则。
客观标准,是决定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的基本条件,决定性条件,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所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以故意杀人罪为例,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极大,可以审查其是否以特别残忍或者特别危险的方法杀人,是否造成了死亡或严重危及生命的结果。如果行为和结果都达到了这种危害程度,就具备了构成“罪行极其严重”的客观条件,也具备了适用死刑的客观基础。
主观标准,则是影响认定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的辅助性条件,主要体现在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犯罪动机是否卑劣,如是否以违法犯罪或其他恶劣的动机而故意犯罪等,直接决定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意是否极其坚决,如为达犯罪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出现,就表明其犯意极其坚决。实践中对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区别量刑,就是以犯意坚决与否所体现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之大小为依据的。
笔者拟将自己关注的刑法个罪简单的划分为暴力型犯罪、经济型犯罪和毒品犯罪,并运用上述标准,分别论述死刑案件从轻辩护的思路。
一、暴力型犯罪的死刑辩护。
1、案件发生领域可能直接反映“罪行是否极其严重”。
通过死刑案件的比较总结,我们发现“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的认定,具有相对性。既然具有相对性,那就可以去预设结论,寻找参照物。当然,要想得到辩护预设的结论,主要取决于你所选择的参照物。可是,你这个结论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否被法官接受,又取决于精确选择的参照物本身是否合理,以及对两者之间可比性的巧妙运用。
例如,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同那些劫财、奸情等杀人案件是有所区别的,因案件的起因不同,被告人动机的卑劣程度及主观恶性大小不完全一样,对社会的危害也不完全相同,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
再如,因农村奸情未能依法及时妥善处理,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与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案件相比,虽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后果,但在起因上、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上有所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和个人危险性相对来说要小一些,对这一类犯罪判处死刑也应当从严掌握。
当然,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也不同于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打”案件。量刑时应当区别对待。
2、主观故意状态影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的认定。
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间接故意,放任他人死亡,犯罪本身是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在理论上就有争论。所以,即使认定为杀人罪,也不能认为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此外,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直接故意杀人要小,处刑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判处死刑更应特别慎重。例如,为了逃跑将被害人推落桥下致死,直接目的是为了逃跑,而不是为了杀人,放任被害人死亡属间接故意,这种间接故意较之持刀不计后果地捅刺他人造成死亡的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要小得多。因此,从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手段看,尚不属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3、犯罪后果是不是特别严重。
判处死刑,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暴力性犯罪,一般就是指致人重伤或死亡。对于重伤,只有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才可以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也才能适用死刑。对于那些虽然手段特别残忍,也造成了重伤,但是经治疗可以恢复,可能造成一些后遗症,但从总体上看身体状况恢复较好,那么犯罪后果就不是特别严重,不应适用死刑。
4、亲属协助行为可阻止死即的适用。
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情节。通过对比案例发现,即使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但其亲属存在报案、协助抓捕等行为,客观上使被告到案,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处死刑。甚至发现,亲属协助行为有时比自首情节量刑予以考虑的程度还要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被告人亲属举报并协助抓捕行为与一般的社会公众协助抓捕行为有一定差别,应予鼓励,量刑时应有所体现。
②家属及时的报案行为,使得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节省了司法资源,有利于社会,同时其通知有关人员代为报案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亦反映出其一定的悔罪心态,可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
③被告人亲属在公安机关尚不掌握被告人下落时,主动报案,提供被告人藏匿的地点及其身体特征等情况,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故对被告人所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④其父亲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能代替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所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⑤被告人虽不构成自首,但对于被告人的亲属能够积极规劝被告人投案自首,并主动报案,被告人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可不判处死即。
5、区分自首价值大小可阻止不从轻的适用
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也不排除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所以,积极探求自首价值大小阻止“不足以从轻”的适用,具有积极意义。根据笔者查阅的案例,列举几种虽需判决死即,但因自首而从轻的情形:①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二起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并指认抛尸现场,系自首,长期没有破案或没有被发现,其自首行为,为公安机关破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自首价值大,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②鉴于被告人主动交代关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③被告人的供认对认定致命伤是谁形成这一关键事实,有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悔罪心理及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可从轻处罚。
6、被害人存在过错。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除了上述可以作为暴力性犯罪死刑辩护的情节外,被告人的年龄问题,如刚满18岁;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等,也是避免死刑的辩护策略。
二、经济型犯罪的死刑辩护。
笔者此处所说的经济型犯罪,包括一般的涉及财产的犯罪和职务犯罪。经济型犯罪,一般侵犯的法益就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于经济型犯罪死刑辩护的一般思路,除了法定的从轻情节,主要就是有无退赃,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经济犯罪,被告人是否积极退赃以及案发后赃款是否全部追回、有无造成实际损失等,历来都是考虑量刑的酌定情节。从另一个角度看,是否退赃、赔偿也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和认罪、悔罪的程度。对于那些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但赃款全部追回,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具有酌定情节,一般宣告死缓。
当然,什么阶段退赃、如何退赃等,则存在技术性因素。具体来说,是在公安机关、检察院、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退赃赔偿,可应视不同案件情况来定。对于一般性涉财犯罪,如盗窃、抢劫、诈骗等,越早退赔,及时减少被害人损失,显然作用较大。而对于职务犯罪中涉及到财产的,比如贪污、受贿等,检察院与法院,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在最终决定权行使的阶段退,效果可能会更明显一些。
三、毒品犯罪的死刑辩护。
酌定情节是法定情节的必要补充,就酌定情节而言,根据不同案件可以从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退赃、赔偿损失等方面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酌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即应对其从轻处罚。其中,毒品案件中影响死刑适用的情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毒品数量。
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但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特别是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所以,在毒品犯罪死刑辩护中,作为辩护人,当其当事人毒品数量达到死刑标准时,不应当失去信心。而是从其他情节入手,争取排除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
2、毒品含量。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毒品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都阐明了毒品纯度对死刑适用的影响,而且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鉴定毒品的含量。所以,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例如,某案件中,被告人贩卖的毒品598克,但海洛因含量为3.98%,不到4%,经计算,不足纯海洛因24克,这与法律规定和最高院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有较大差别。所以,不得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3、有无特情介入。
对于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一般排除死刑的适用。
首先,“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人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也就是说,有特情介入的情况下,一般会排除死刑的适用。
其次,对于特情介入,因特情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出现特情引诱他人犯罪,其中,包括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根据《毒品纪要》的规定,对于“犯意引诱”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绝对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对于“数量引诱”的被告人,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对具有此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现有的证据无法查清是否存在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根据“存疑从轻”的原则,考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必须留有余地。
“罪行是否极其严重”,“是否判处死刑”……其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探索的命题。无论是当事人本人、家属,还是辩护人,在最终判决认定之前,都应尽全力去揭示通往真理的道路。当然,道路不限于上述几条。
参考案例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 12333网上申请失业金领取流程(如何申领失业补助金?)
- 税法考试(2023年税务师考试科目有哪些?与之前相比会变化吗)
- 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强迫交易行为如何认定?)
- 婚姻法2023年新规定离婚(想上法院离婚 财产先讲清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怎么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 家暴犯法吗最新规定(家暴将面临哪些处罚?)
- 偷窃罪多少钱判刑(偷窃多少钱以上判刑)
- 还建房能买吗,有什么危害(买还建房有风险,购买需谨慎)
- 房产契税什么时候交划算(西宁契税什么时候交最合适?契税晚点交会有什么影响?)
- 违章罚款逾期滞纳金怎么算(违章不处理会有滞纳金么)
- 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保证金多少(取保候审保证金多少钱?取保候审保证金什么时候退还?)
- 5座车坐6个人怎么处罚新交规(2022超员新规:5座车坐6人不再扣分?)
- 社工证是干什么用的工资高吗(考了社工证的同学 可以领补贴哦)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交(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您参保了吗?未按时缴费会有什么影响?)
- 超速20%未达50%怎么处理新规(超速20%未达50%怎么处理?小车超速20%不到50%怎么处罚)
- 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 2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表2023(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表)
- 3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全个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请收好)
- 4个税扣除标准2023上海(2023年个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
- 5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最新(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 6欠钱不还2023新执行办法(2023,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有这些措施等着你)
- 7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法院教你三个常用查询个人信息的方式)
- 8遗书怎么写给父母不想活了很绝望看不到希望(一个14岁女孩跳楼后留给父母的遗书)
- 9个税扣除标准2023北京(2023年个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
- 1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11不当得利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及裁判要点)
- 12丧葬费2023年标准(丧葬费2023最新标准)
- 13手书遗嘱范本(手写遗嘱模板(收藏版))
- 1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2023版: 婚、产、年、病、事、法定假、哺乳假、探亲假等25类规定和待遇)
- 15退伍费一般多少钱(退休军人,每月退休金有多少?)
- 1合肥律师服务网
- 2版权声明
- 3逾期无力还款最佳处理方法(欠债太多无力偿还怎么办?教你四招应对)
- 4欠款无力偿还2022年新规出来了(2022法律新规,欠钱不还的人,将会被没收房产)
- 5被限制高消费怎么查询原因(一文读懂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 6网贷逾期了暂时还不上怎么办(欠了很多网络贷款还不起了怎么办?)
- 7逾期无力还款最佳处理方法(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怎么办)
- 8网贷还不起了怎么办(负债逾期的最优解决方法)
- 9借了网贷无力偿还怎么办(网络借贷还不起怎么办)
- 10信用卡逾期了无力偿还怎么办(欠信用卡的钱还不上了,怎样处理最好?)
- 11信用卡无力偿还怎么办理停息挂账(停息挂账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具体流程是什么?)
- 12没钱还信用卡了怎么办(信用卡的钱无能力偿还该怎么办?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起诉?)
- 13劳动仲裁法律咨询免费(劳动仲裁请律师要多少钱?员工有没有免费的法律援助)
- 14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电话号码(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
- 15劳动仲裁法律咨询(12333劳动仲裁可以咨询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