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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全覆盖规定(“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包括控、辩、审三部分,在这三者之中,审判是中心,控诉和辩护是两翼,只有做到控审分离、控辩平衡、审判中立,才有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在这个结构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共同组成了辩护力量,如果没有辩护,控诉就会失去指向,裁判也可能存在偏颇。因此,健全的辩护制度是保障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要素,也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点,它对于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活动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行使常常依赖于专业的辩护律师,但是律师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市场的影响,加上整体职业门槛较高,对有些老百姓而言,律师服务可能是一种“奢侈品”。为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我国提出“律师辩护全覆盖”。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旨在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手段,最终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1月起将这项试点推广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总体目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将“刑事辩护全覆盖”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这些举措,使我们向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又迈进了坚实的一步。从社会发展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有权进行辩护到有权获得律师的辩护,从有权获得辩护到有权获得免费的辩护,从刑事辩护覆盖率小到最终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这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有赖于完善的制度设计和强有力的措施予以保障。

建立多元主体的法律援助模式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先要保障律师的数量满足现实需求。相比于每年数量庞大且有一定增长的刑事案件,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人数距离满足实际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律师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辩护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当事人委托律师,二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是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的重要人力保障,必须通过建立多元主体的模式,来满足“全覆盖”下的现实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模式。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模式,指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订立有关法援服务的承包合同,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向该律所每年支付的经费和该律所每年应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此外,值班律师制度对推动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有重要作用。为配合制度的推行,就要针对性地解决值班律师面临的问题,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既要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身份,又要对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充分的保障。除阅卷权外,代为申诉控告、申请调查证据等诉讼权利也需要充分的保障,不因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之分而使权利有所减损,也可以有条件地尝试值班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加强保障机制建设

一方面,我国的律师数量虽然在不断增长,但发展并不均衡,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仍然存在没有律师或者律师较少的情况,应不断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机制,吸引具有法律专业的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刑事辩护。另一方面,加强公检法司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加大中央补助专款等,通过上述方式,保障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能够持续深入推进。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工作程序、律师辩护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衔接机制、拒绝辩护时的处理、完善值班律师派驻、健全公检法司协调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

注重平衡辩护的量与质

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不但要有“量”的要求,更要有“质”的要求,如果刑事案件只是形式上有律师的参与,但实质上并不能有效发挥辩护的应有作用,那么也无法实现辩护律师全覆盖的宗旨和目的。为了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受理、审查、承办等环节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通过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开展。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对具体案件辩护质效的评价考核。从纵向来说,评价考核的时间应当贯穿案件办理的全程,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及时进行监督、反馈、处理;从横向来说,监督考核的主体应当包括当事人、同行专家、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机关。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质量可以进行评价,并向法律援助律师的管理机构反映;律师本身也应当对援助的进展以及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汇报;司法机关对于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辩护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如有相关证据可一并移交。另一方面,要真正实现辩护的有效性,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重中之重。目前,法律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很多,但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如值班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虽然得到司法文件的认可,但还应当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以便真正得以实现;如值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出庭权,需要对值班律师的功能和作用进行法律上的准确定位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如办案机关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不指派或不及时指派的现象,需要立法制定法律制裁措施才能得到改善;如法律援助律师因手续上的要求使会见和阅卷受阻,需要法律援助机构的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的操作规范要求,既做到有形覆盖,又做到有效覆盖。

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完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我们要以全面开展和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为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为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还要不断提升刑辩律师执业水准,不断促进律师辩护扩容提质,这是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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