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4 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 工
2020年12月31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规章: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改为《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三)将第五条中的“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修改为“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质权合同”修改为“质押合同”。
(五)将第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四)将第六条中的“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修改为“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51 号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 醉驾处罚2022最新标准判刑(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吊销几年内)
- 国庆节高速免费规则(国庆小型客车高速免费,注意免费通行时段)
- 招摇撞骗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妨碍公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 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政治权力?)
- 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债务人提存不只是消灭债务那么简单)
- 最新婚姻法2022离婚财产分割(2022年最新版离婚诉讼指南!)
- 上海个人公积金怎么提现(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步骤)
- 广东陪产假多少天(广东官宣!事关育儿假、护理假)
- 贩卖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最高法:对罪行极其严重毒品犯罪分子 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 跨行转账手续费上限(跨行转账、取现,怎么做没有手续费?)
- 还建房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还建房 还建房和商品房的区别看这里)
- 刑事案件律师何时介入最佳(遇到刑事案件后,哪个阶段请律师介入最合适?)
- 缓刑是什么意思怎么执行(缓刑是什么意思?怎么执行的?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 生育津贴怎么算自己领取的多少钱(交了社保之后生育津贴怎么领取?能领多少钱?)
- 2018年宪法是第几次修改(现行宪法重大修正一览)
- 1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
- 2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表2023(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表)
- 3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全个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请收好)
- 4个税扣除标准2023上海(2023年个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
- 5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最新(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 6欠钱不还2023新执行办法(2023,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有这些措施等着你)
- 7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法院教你三个常用查询个人信息的方式)
- 8遗书怎么写给父母不想活了很绝望看不到希望(一个14岁女孩跳楼后留给父母的遗书)
- 9个税扣除标准2023北京(2023年个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
- 10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11不当得利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及裁判要点)
- 12丧葬费2023年标准(丧葬费2023最新标准)
- 13手书遗嘱范本(手写遗嘱模板(收藏版))
- 1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2023版: 婚、产、年、病、事、法定假、哺乳假、探亲假等25类规定和待遇)
- 15退伍费一般多少钱(退休军人,每月退休金有多少?)
- 1合肥律师服务网
- 2版权声明
- 3逾期无力还款最佳处理方法(欠债太多无力偿还怎么办?教你四招应对)
- 4欠款无力偿还2022年新规出来了(2022法律新规,欠钱不还的人,将会被没收房产)
- 5被限制高消费怎么查询原因(一文读懂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 6网贷逾期了暂时还不上怎么办(欠了很多网络贷款还不起了怎么办?)
- 7逾期无力还款最佳处理方法(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怎么办)
- 8网贷还不起了怎么办(负债逾期的最优解决方法)
- 9借了网贷无力偿还怎么办(网络借贷还不起怎么办)
- 10信用卡逾期了无力偿还怎么办(欠信用卡的钱还不上了,怎样处理最好?)
- 11信用卡无力偿还怎么办理停息挂账(停息挂账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具体流程是什么?)
- 12没钱还信用卡了怎么办(信用卡的钱无能力偿还该怎么办?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起诉?)
- 13劳动仲裁法律咨询免费(劳动仲裁请律师要多少钱?员工有没有免费的法律援助)
- 14劳动仲裁法律援助电话号码(扩大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
- 15劳动仲裁法律咨询(12333劳动仲裁可以咨询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