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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法律的归法律、意外的归意外——王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受王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过王某,也去过案发现场,对案情有了清晰的了解,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意外事件,理由如下:

在提出辩护前,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对其亲属深表歉意!逝者已逝,任何语言都是苍白的,以上所说,仅表达一位善后的参与者之一,一名辩护人,对生命,对法律的敬畏!我也将以这份敬畏之心来完成这份法律意见书。

案件的经过并不复杂,被害人在嫌疑人店里偷东西,嫌疑人发现后去追被害人,追了大概二三百米远左右,在河提追上将被害人抓住,抓住后一边按在地上一边报警,被害人挣脱一次跳下河里,(近端河里没多少水,建议办案机关现场看看)嫌疑人把他拉上岸,在等待警察到来期间再次挣脱跳下河里,并使劲的往河的对岸走,由于河面较宽,在受害人走到有施工作业挖深处出事,这个过程包括接警警察和上百路人都在桥上目睹了整个过程,且无计可施。除王某本身不会游泳外,客观实际也决定了王某无法实施救助。

通过以上案情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以下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受害人的死亡与陈某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陈某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本案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1、关于在因果关系的问题

本案中受害人的死和王某的追毫无疑问存在着因果关系,但这个因果关系是否就等同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吗?换句话说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否一致,这才是本案的关键。

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我想可以通过对时间段进一步细化来分析这个问题。

第一个时间段是王某发现受害人偷他店里的东西去追,这个时间段可以说陈某在思想上、脚步上都与死者都是同频率的,一个在追一个在跑,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第二个时间点则是在河提上追上死者并把他按住,按住并报警,这也是一个时间截点。

第三个时间段,按不住死者,死者往河里跳,王某把他拉上来一次,在等警察期间第二次又挣脱往河里跳,死者彻底不在王某控制范围之内。

第四个时间点,则是死者单独河里行走,不在陈某的控制范围内。

通过以上四个时间截点的分析,可以总结为三个字即“追,按,脱”。

所谓的“追”是在第一个时间截点,所谓的“按”是在第二,第三个时间截点。

所谓的“脱”是在第三、第四个时间截点。通过时间截点还可以得出两个与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词“中断与控制”。

“中断”相对应的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名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控制”相对应的则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边界,而在这个过程中“中断与控制”往往又交织在一起。

(1)、死亡的因果关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等同吗?

也就是事实上因果关系等同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通过以上时间截点的分析,能很直观的回答了以上问题,所谓被害人的死和嫌疑人的因果关系,只要是通过常识就能判别出来,没有嫌疑人的追,就不会有被害人的跳河,这是外因,这也是事实,这是辩护人认可的因果关系。

但死亡的因果关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等同吗?也就是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等同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从时间截点上分析,第一至第二个时间截点都具有连续性,连贯性,一个追一个在跑,期间没有中断,也就说这段时间无论是主观意志和行为都在陈某具有控制范围之内。第三个时间截点直至第二次挣脱期间,也都还在陈某的控制范围内,但从第三、第四个时间截点则因为被害人的挣脱而陈某能控制的连续性已经中断,换句话说被害人的死亡已经不在陈某的控制范围之内,但我们也不能说被害人死亡就和陈某没有关系,也就是死亡有因果关系,但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因果关系,为了讲清楚这个问题,我再结合“意外事件”来分析。

2、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举个例子,张三带李四游泳,张是成年人,李是儿童,张三以为水浅没有照看好李四,李四被水淹死,张三很显然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张三知道有危险,因为转头吸了一颗烟,李四被水淹死了,这是疏忽大意过失;以上例子我想表达的意思是无论是过于自信过失还是疏忽大意过失,都要求行为人存在一个前提,控制范围之内。

本案中,被害人挣脱跳下河里,最终在河里淹死,被害人已经不在嫌疑人的控制范围内,显然不存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问题,不属于刑法意义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属意外事件。

3、从常识角度解读

警察追小偷,导致小头淹死要负刑事责任吗?我想按一般大众的朴素思维,都会说警察是职务行为而不负责任。反过来想,一般人发现小偷去追导致死亡,大家的观点也会是见义勇为,不负责任。本案中,小偷偷了陈某店里的东西,陈某去追小偷导致死亡,我想这个答案就在每个人的心中。

最后,向检察官报告的是,事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去找过死者亲属,并主动出于人道主义予以一些赔偿,一开始,大家谈得挺好,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对方要价太高,超出嫌疑人家庭的承受能力范围。我想表达的意思是,取得谅解与本案的定性本身没有任何的关系,我们赔偿的目的不是“交易”,而是出于人性的本能。

这个事件的发生谁都不愿看到,但我们能理解被害人家属的心情,无论这个案件的结果怎么样,我们都会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家属一些补偿。但我们也会坚决的捍卫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相信检察机关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

辩护人:丁广洲

2021年11月1日

结果(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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