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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工作(刑事辩护还能做什么?)

前天与一位律师朋友交流,他感慨说:“现在监察委较强势,职务犯罪案件辩护越来越难,检察院力推认罪认罚,审判阶段又是刑事辩护全覆盖,请问刑事辩护还能做什么?

我回复:刑事辩护好像中医一样,易学难精。要学中医,看几本医书、药书,似乎就可以看病开方了。不过,能不能治病就不知道了,也许把人医死了也不一定。

要学刑事辩护,看看《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再熟悉一下办案程序,似乎就可以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了。不过,是不是有效辩护就难说了,说不定给当事人帮了倒忙。

今年三月份,我收了一件上诉案子。一审时,当事人亲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把本不该提交的证据提交了,结果法院最终就以这些证据认定当事人构成了犯罪。像这样的辩护律师,与庸医误治有什么两样呢?

其实,中医是一门非常超前的医学,其理论来源一一《黄帝内经》是一部非常伟大的经典。《黄帝内经》自成书以来,后人一直在解读,但从未超越,没有修改,也没能增补。实际上,能够真正完全读懂这部经典的人,古往今来也没有几个。不过,只要真正懂得其中部分内容,也会对医术有很大的提升。

我知道,目前社会上真正认可中医的人可能不多,但是根据本人的亲身经历,中医确实有效,还省钱。详见《中医是一门利国利民的好医学!》。

刑事辩护又何尚不是这样呢?真正精通了以后,确实是有效的,是能够给客户创造价值的。

在我看来,刑事辩护可以做的工作多着呢!随便说三点:


一、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辩护人的责任是这样规定的: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可以做的辩护工作一般是:首先判断案件是有罪案件,还是无罪案件,如果是无罪案件,就可以考虑做无罪辩护,如果是有罪案件,就做从轻、减轻的罪轻辩护,然后围绕辩护目标,提出相关意见,提供相关材料。除此以外,还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遭受侵害时,要帮助当事人提起申诉、控告。

当然,理论上就是这么简单,不过真正要能够灵活地实操,实现有效辩护,确实需要经办大量案件、经过长期积累才能做到游刃有余。所以说,刑事辩护易学难精。因为要达到精通的程度,需要长期实践,不断总结,不断精进,另外还需要悟性。

我是1997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检察院工作,开始办理刑事案件,搞过侦查、批捕和公诉工作。自2005年做律师至今十八年多了,前面九年主要办理刑事案件,后面九年只办刑事案件。可以说,经过二十多年的积累,近些年来对刑事辩护才有了更深刻的领悟。

如果说看了点法条,熟悉了点程序,就能搞好刑事辩护,那是把刑事辩护想得太简单了。有这种想法的人,可以说连刑事辩护的门都没有摸到过。


二、安抚当事人

安抚当事人,这是一项非常必要的工作,却又是很多辩护律师常常忽视的工作。有些律师会见时,谈完案子上的事,就匆匆忙忙地走了,从未有过做点安抚工作的意识。

其实,当事人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其内心是孤独、恐惧、无助、焦虑的。每隔一段时间,需要有人去开导他、安慰他、鼓励他,开导他放下思想包袱,安慰他孤苦的心灵,鼓励他对未来的信心。

执业过程中,我曾经为多位厅级干部辩护过。这些当事人曾经做过领导干部,其能力强、水平高,一般的律师在他们眼里,他们是看不上的。不过,他们非常喜欢我去会见。

在会见过程中,我可以先把他们说哭,再把他们说笑,也可以先把他们说笑,再把他们说哭。当然,会见结束的时候,我总是能够让他们满心欢喜地离开会见室。他们对我的总体感觉是“相见恨晚”。

其实,我不能对他们做出承诺,也不能保证案件的结果,并且他们都知道自己起码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如有一位当事人所说:“何律师,我知道自己将来会被判十年以上,不过每次见到你,同你聊一聊,我都很开心,真的非常感谢你!”

所以说,安抚当事人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不过,这个工作却不是随便哪位律师都能做得好的。

这也是我办案必须亲力亲为的原因之一吧。


三、保护委托人(当事人亲属)

有些案件,特别是对抗性较强的案件,当事人亲属常常有妨害作证的冲动。此时,辩护律师一定要及时提示刑事风险,打消当事人亲属的这种违法犯罪的想法。因为当事人亲属往往不知道这里面存在犯罪的可能。

什么是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当事人亲属用财物收买证人,让证人不去作证,或者指使证人作出虚假证言,那么都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一旦追究起来,可能被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

有些刑事辩护菜鸟律师,可能会在无意中泄露一些重要案情。如果当事人亲属知道了这些案情,难免会有找证人串通的冲动。虽然其心情可以理解,但这种做法却万万不能容许。因为这样做不但自身有刑事风险,而且也可能帮了当事人的倒忙。

记得2016年我办理的某公司老总行贿案,某政府官员向某总借钱买房子,后来官员感觉到可能会发案,就找到某总串供,并补写了借条。我认为,不串供还有可能认定为借贷关系,一经串供,必定会认定为行贿受贿。办案人员内心确信:如果不是行贿受贿,为什么要串供?!

同理,找证人串通的行为一经发现,必定对当事人更为不利。也就是说,事情原本可能对当事人是有利的,一经串证,也会被认定为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

所以,在保护当事人亲属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者之间,并不矛盾。


除了以上三点,刑事辩护还有很多可以做的工作,以后有机会再慢慢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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