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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有疾病离婚怎么判(父母离婚都不要“病孩子”, 看法官如何判?)

【天津政法报】

作者:范文澜 吴玉萍

原告赵某与被告温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农民。随后,生下女儿赵小某,孩子出生后因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智力低下,不会讲话。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来,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独自回娘家居住。2015年被告曾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被告撤诉。同年11月被告再次独立离家,将赵小某留在原告处。

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因原告赵某刚服刑完毕,无力抚养女儿,希望婚生女赵小某随被告生活。

孩子归谁成焦点

案件第一次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婚姻过程及生育子女情况,且原、被告均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均同意离婚。

但原、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抚养赵小某,坚决要求对方抚养赵小某,并为此承诺每月支付远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抚养费。

至此,主审法官明白虽然该案是离婚案件,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却是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因涉案的儿童为智力有障碍的儿童,为了避免“空调”或“空判”,最终导致智障儿童的抚养“落空”,主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向原、被告双方明确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儿童的合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释明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即使双方达成了离婚的合意,但双方的离婚请求也难以支持。

调解陷入僵局

第一次调解结束后,主审法官到原、被告双方所在的村委会向村干部了解双方的家庭情况,得知原告赵某曾售卖假货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被告随即离开夫家只身去城里打工,孩子赵小某大多由奶奶照顾,原告父亲曾因车祸而残疾,经济条件较困难。

而被告温某娘家经济条件也一般,温某尚有一弟未婚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结合农村的地域特色,主审法官邀请村干部参与本案的第二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原告同意先一次性支付8年的抚养费,并多支付一些共给付10万元抚养费。

而被告表示愿意先支付原告6年的抚养费,双方仍坚持让对方直接抚养赵小某,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情理交融找到突破口

在本案的审理中,主审法官尝试新的方法,大胆探索,和妇联及时沟通,邀请妇联干部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主审法官与妇联干部共同商议,分析本案的焦点及本案中赵小某的现实状况。认为赵小某一直随奶奶生活并由奶奶悉心照顾,男方家的生活环境更为赵小某熟识,由赵某抚养赵小某更有利于赵小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考虑到赵小某的状况需要专人照顾,所以在抚养费上由温某多承担些,故在案件进行调解之前为原、被告双方制定了调解方案。

调解过程中,妇联干部建议赵小某的奶奶和赵小某亦参与调解,主审法官和妇联干部通过与奶奶的交流得知奶奶非常疼爱赵小某,实际上她不希望原、被告双方离婚,希望赵小某能挽回温某,故坚持让温某抚养赵小某。妇联干部以“情”为出发点,一方面向奶奶解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无和好的可能,试图用赵小某挽回温某已无意义。另一方面,离婚后温某肯定会另组家庭,会疏于对赵小某的照顾,而赵小某由赵某抚养,其能照顾赵小某的生活起居,对赵小某来说是最好的选择。

妇联干部和主审法官最终用“情”感动了奶奶,赵某亦改变以往的态度,表示为了赵小某的健康成长,愿意抚养赵小某,听到赵某这席话后,奶奶使劲抱住了一旁的赵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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