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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会扣医疗费用吗(工伤后才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是否还需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

案 情 简 介


李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A物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22日,李某外出用餐时与邱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巡逻交警大队认定,邱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往湖北省A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5天,2018年8月6日转入B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8年10月22日再次到A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先后住院共计45天,花费医疗费用合计138971元。医疗费用除由交通事故肇事方承担24800元、工伤保险报销41717.7元以外,其余部分均由李某垫付。李某受伤后A物流公司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费用。2018年10月16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为工伤。2019年10月16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工伤的致残程度为七级。


法 院 认 为


李某所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受伤后,A物流公司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工伤保险费。对于A物流公司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法院分述如下:


1、医疗费。李某受伤后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38971元,其中,已由肇事方承担24800元,经武汉市新洲区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定,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为62839.05元,并已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41717.7元。本案中,邱某已为李某承担医疗费用24800元,故该24800元应在工伤赔偿的医疗费中予以扣除。此外,李某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已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41717.7元,该费用亦应扣除。因此,A物流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的医疗费用为:72453.3元(138971元-24800元-41717.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本案审理过程中,A物流公司认可向李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3662.07元,李某对此亦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工伤的致残程度为七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8350元(2950元/月×13个月)。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A物流公司主张无需向李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某可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院依法认定A物流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935元。


律 师 解 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在员工受伤后才为其补缴工伤保险,其是否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其中,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除外。


因此在单位补缴工伤保险之后,对于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参保后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只需承担部分赔付。但对于工伤受伤后参保前发生的费用,目前法律还未有明确的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其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替用人单位分担不确定因素带来的经营风险。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对于工伤受伤后参保前发生的费用,以及未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全额赔付的工伤赔偿项目,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或补足。


如劳动者已依据侵权行为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其仍然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相应的赔偿,仍可主张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远业劳动法律师、HR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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