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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客体是什么(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发生早期是最容易化解的时机,此时医患双方的对立并不严重,双方的积怨不多,很多时候甚至是双方沟通不够存在误会,及时沟通、处置,有利于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且即便纠纷没有化解,医疗机构早期介入对纠纷的处置,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有利于后续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推进。

(一)双方自愿协商: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纠纷的争议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可以理解为“私了”或“和解”,指的是医患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人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协商谈判解决争议,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处分,表现方式是“协议书”或“和解协议书”。 《事故条例》第4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二)申请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进双方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人民调解为医患双方的维权搭建平台,当医患双方矛盾产生时引导到第三方调解,保证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申请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导,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行政行为。《事故条例》第38条第1款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医疗纠纷诉讼指的是人民法院在医患双方参与下,审理及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活动。相较于非诉讼解决方式,诉讼程序具有严格性、权威性、强制性,使得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主体为医患双方、权利客体为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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