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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包工头的劳务纠纷(包工头卷走农民工劳务报酬咋办?法院:施工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杨博元

一起系列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来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承办法官孟伟彬的见证下,被告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结清9名农民工当事人劳务报酬共计12万余元。案件顺利结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被告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项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鹿某,鹿某雇佣张某等人施工。工程完工后,鹿某却迟迟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张某等人多次催讨未果,遂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将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鹿某诉至裕华法院。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孟伟彬多次联系鹿某及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已经把钱给鹿某结清了,现在这种情况,我们也是受害者!”说起此事,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也觉得很委屈。鹿某始终避而不见,原告张某等人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

为尽快帮助张某等人讨回劳务报酬,孟伟彬耐心向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阐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告知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清偿完成之后,公司依法有向鹿某追偿的权利。如果法院作出判决,非但无益于解决矛盾,还将对公司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最终,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公司听取了孟伟彬的意见,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法官提醒】《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现在,还有一部分建筑行业将农民工工资交给分包单位发放,这既不符合劳动法规的要求,又给农民工的工资发放留下隐患。因此,建筑公司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严查资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违规发包分包工程。这样,也就不用花 “冤枉钱”了。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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