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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伤害纠纷(福建莆田市中院审理一起劳务受损纠纷案)

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黄周翔

日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由雇主黄某某一次性赔偿雇员蔡某某31万元,化解了双方的纠纷。

  黄某某在莆田市某海滩处承包一处养殖场。2021年7月4日,蔡某某被案外人召集后前往黄某某承包的养殖场劳作。当日上午,蔡某某在劳作过程中突然摔倒,后被人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蔡某某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蔡某某认为其受伤与其受雇于黄某某在养殖场进行劳务有关,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判决酌定蔡某某、黄某某在本案中的过错比例为70%、30%,判决黄某某向蔡某某支付4万余元。后蔡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终身护理。蔡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某赔偿其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

  庭审中,黄某某认为蔡某某提供劳务当天受伤系其自身原因导致,黄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过高。蔡某某认为其因被黄某某雇佣劳动而导致二级伤残,需要终身护理,黄某某还应承担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

  庭审后,针对双方的分歧,经办法官前往蔡某某家中了解其伤情及家庭情况,并联系了黄某某的合伙人参与案件协调。在多次组织各方调解后,本案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某一次性赔偿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1万元,黄某某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了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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