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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医疗纠纷(提供劳务受伤害,医疗费用谁承担?)

案情简介

王某受雇于马某,在马某家中操作橡塑硫化机时不慎受伤,被送到人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王某左手多发指骨骨折。后王某接受了手指复位固定手术,并于2023年1月28日至31日到山东省某医院住院治疗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住院3天,总共花费医疗费11526.46元。王某要求马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12500元。马某认为王某要求的数额过高,也没有必要去济南治疗,且马某自身也存在操作不当等过错。双方协商无果,王某到日照街道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司法所专职调解员周文受理了王某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联系了马某,见双方都有调解意愿,便分别邀请王某和马某到司法所,提供单据材料,了解案情。在详细了解了王某受伤前因后果并查阅王某的病历、用药明细等材料后,调解员从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事人展开调解,马某作为雇主,让王某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橡塑硫化机机器作业,未尽到风险提示和培训义务,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原告受伤,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受雇于马某,忽视了从事该项劳务的危险性,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具有相应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在调解过程中,周文用浅显易懂的方式解释法律适用条文,并就调解不成向法院起诉的后果及费用做了详细分析,双方最终认同了司法所的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

2023年3月底,双方在司法所达成调解协议,甲方马某赔偿乙方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98.5元(按照70%的比例赔偿,其中医疗费11526.46元、误工费300元、护理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90元,共计12426.46元,再乘以70%),于签订本协议的当日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后,双方纠纷处理完毕,案件一次性了结,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协议达成后双方即时履行了协议内容,双方握手言和,一桩提供劳务受伤害产生的费用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如今,劳务雇佣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安全意识缺乏,缺少培训教育等原因,导致事故频发。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因为不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情形,在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时也更容易就赔偿责任分配产生争议,不乏一些提供劳务者因为急于拿到劳务工资而存在接受于己不利的妥协或者吃“哑巴亏”的情况。雇主因其属于劳务活动直接获益方,对雇员从事劳务活动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在认定提供劳务方的过错时应当倾向保护受损害的弱势一方。本案中,接受劳务者马某对王某的劳务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与监督,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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