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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七种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来源:《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参考》


1.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三)》第1条规定,法院仅受理因不能补办社保手续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社会保险费久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诉请中包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对“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诉请可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作处理,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诉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实体审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档案手续的纠纷。档案通常由用人单位保管,因为档案具有历史性不可复制,在档案丢失后,劳动者亦不知道原档案都存在哪些内容,无法完成举证任务,即使能举证,用人单位也无法补办以前的档案。人民法院即使判决,也难以执行。因此,补办档案手续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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