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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工人工伤赔偿标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待遇有何不同)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日,某工程公司招用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李某,工种为保洁。7月5日,李某在下班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工程公司为李某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7月30日,李某家人拿到了60万元的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赔偿。8月5日,李某家人要求单位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工程公司认为李某系超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办理工伤保险,单位已经最大限度给予了赔付,因此,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后李某家人直接到当地人社部门的工伤科,申请认定工伤,人社部门于2018年10月8日,做出了工伤认定。工程公司不服,先后经过复议、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李某家人依据工伤认定结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工程公司应支付一次性死亡赔偿金75万元。后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诉至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李某家人,维持裁决意见。案件经过了一年多时间,2021年3月,工程公司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高级法院查明李某超过退休年龄的事实,对赔偿金额做出酌情调整,判决工程公司支付李某家人赔偿金50万元。

案件焦点:

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李某系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接受单位的管理,虽然本人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仍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当地人社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并无过错。

二、已经享受了人身意外险保险赔付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能否可以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将意外保险的赔付金额予以扣除。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一般只能规定为职工或者职工的近亲属,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个人或者近亲属为受益人。意外保险本质上属于单位給个人办理的福利。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作为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应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支付各项赔偿和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责任,必须履行。当然对于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该鼓励。但是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又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不能参保。为此,该高级人民法院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解释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是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赔偿根据“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结合死亡赔偿金按照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政策计算,得出裁判结果,适当考虑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法办理工伤保险的因素。

律师建议:

一是用工单位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办理雇主责任险而不是办理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系雇主即用工单位,可以减少因发生事故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和风险。

二是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要看是否享受退休待遇,如没有按月领取退休待遇,单位应特别注意做好风险防范,除了及时办理雇主责任险之外,还应该与本人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各项劳动权益,否则也可能造成工伤纠纷之外的其他纠纷,给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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