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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的劳动纠纷(实际用工主体以劳务外包方式掩盖事实劳动关系,应承担用工责任)

2023年9月29日,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反映,称苏州某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经查,无锡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以6万元/台的价格从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处承接了设备安装任务。B公司找来苏州某设备一人有限公司(以下称C公司),转手以3万元/台的价格要求C公司组织劳务进行安装。C公司因业务亏损导致拖欠37人2023年7月到2023年9月工资262539元,公司停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可供执行资产用于支付欠薪,案件处理一时陷入无路可走的境地。

经调查研判,虽然C公司与B公司签有承包合同,且多数员工与C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并有C公司发放工资,但是C公司员工均以B公司名义在A公司现场工作,连同其法定代表人(不仅名义上,而且实际上充当B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均接受B公司管理,因此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判定C公司实际上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B公司提供劳务,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要求B公司承担欠薪支付责任,同时对B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经释明法律,B、C两公司签订代付、偿还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为支付37人工资262539元,C公司向B公司偿还已接收款项。2023年12月27日协议履行完毕,一桩看似无解的群体欠薪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新吴区人社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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