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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起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与诉讼及裁审衔接)

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

(一)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算;

(二)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三)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

(四)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仲裁申请期间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间、申请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或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后,当事人不服的,应在收到该裁决、决定或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期间的抗辩的,法院不应对此进行主动审查,但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已就对方的仲裁申请超过申请期间提出抗辩的除外。

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未提出申请仲裁的时效抗辩而在诉讼阶段提出的,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仲裁机关对此进行了实体性裁决。这应视为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了申请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辩权利,这种放弃在诉讼阶段仍然有效。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申请期间的抗辩理由,劳动仲裁机关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间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此种情形下,是否超过仲裁期间成为当事人诉讼阶段的争议焦点,故应审查。

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中,用人单位提出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审查申请的,除非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属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否则,对申请人请求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进行审查的请求不予支持。

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因不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而被裁定驳回的,对于用人单位就同一劳动争议不服非终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纠纷,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履行的事实与终局裁决认定的事实不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动争议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仲裁裁决结果时未起诉一方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应在仲裁裁决认定的未起诉一方当事人应获得的裁决金额以上或应支付裁决金额以下作出判决的,所作判决应以仲裁裁决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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