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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些法院可以管辖呢?)

【经典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2021)最高法民辖21号 刘建辉、华油阳光(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民事案

基本案情:刘建辉起诉称,2017年4月6日,刘建辉入职华油阳光北京公司的子公司西安地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地点在湛江服务中心,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油一区中海油公司档案楼虚拟室。2017年6月30日,华油阳光北京公司以不符合试用期要求为由,解除了与刘建辉的劳动关系,但并未按照北京公司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故诉至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有权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刘建辉作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工作地点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未能证明该地点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本案应由刘建辉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19年11月15日裁定: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询问情况,双方主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致,均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形,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作为关联案件(2018)粤0804民初646号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一审法院,更适宜审理本案。经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些法院可以管辖呢?) 第1张


法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到本案,刘建辉虽然与华油阳光北京公司的子公司西安地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看,刘建辉实际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油一区档案楼虚拟室提供劳动,因此,在起诉与受理时可以认定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作为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先行受理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最终,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

【条文内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概括】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管辖的规定。

【核心内容解读】

劳动争议案件系仲裁前置,即劳动争议案件需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如若是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若是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而此时,管辖问题是当事人诉至人民法院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条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结合对劳动争议案件划分了管辖法院,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劳动者作原告、用人单位做被告的案件占据大多数。且劳动者作被告时,劳动者的住所、户籍相对不固定,特别是后疫情时代,当今劳动力市场重新开放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流动性也相当的大。如果在劳动者作被告时,严格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执行,有时很难找到劳动者,致使无法确定案件的管辖地,不利于案件审理。基于此考虑,本条规定最终认定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地。另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原则,本条同时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也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地。

另,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住所地,即用人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用人单位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系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则以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场所。一般而言,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地点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是一致的。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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