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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我们为什么需要辩护!)

我是90年代中期从事律师执业的,在从事律师之前曾经在某地干过几年的公安工作,主要是在刑警队干过,还干过技术员。26岁的时候还获得市公安局先进个人的表彰。也许因为这一段工作经历,执业后刑事辩护业务几乎也没有停留过。

前后的两段经历,前一段是打击犯罪,通过侦查破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后一段则是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辩护,维护具体罪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就是为其在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此罪彼罪之间为其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而努力。这种心路历程,有点像《射雕英雄传》中的老顽童周伯通的左右手互搏。

这种职业的转变,也使我在从事公安工作的有些同仁的关系,也没有以前密切了,保持得还好的也是纯朋友关系。毕竟两种职业之间的隔膜还是若隐若现、或多或少地存在着,避嫌还是需要的。

在二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我曾经为不同的犯罪嫌疑人辩护过,他们其中有官员,有警察,有商人,有企业高管,有农民。通过一个个不同的案件,不仅看到了法律是如何在他们身上发生作用的,更有意义的是通过一个个的案件,看到了个人命运的沉浮,看到不同人生的跌宕起伏。推己及人,不胜唏嘘!

在执业的过程中,因为办案的需要,也见过形形色色的人,有官有吏,既遇见过执法公正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也经历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过程。既有刀下留人的成就感,也有万般无奈的失落感,更有不被理解的惆怅。所有的这些,在遇见的法官的肯定,在检察官一个问候的短信里尽皆释然。

世间所有的公平都是相对的,所有的正义也是相对的。角度不同,立场不同,层次不同,经历不同,阅历不同,时空不同,公平正义的理解便不相同。所以,需要“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基于为维护被告人的诉讼利益需要,其职责与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是冲突的,但这种冲突不是正与邪、善与恶的冲突,而是同为最求司法公正的“冲突”,是制度设计的“冲突”,通过这种认为设计的“冲突”,让案件事实力求最大可能地接近客观事实,让有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无罪人不得其冤。

没有辩护人会怎么样?没有辩护制度会怎么样?没有辩护,就没有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基石。因为,如果没有辩护制度的存在,所有对犯罪的追究,就会异化为公权力对私人的单向打击。有人可能会说,只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就可以公正司法了。实际是这样吗?不是,如果没有辩护制度的存在,其实三机关都可以合并成一个机关,在一个机关内设立三个处室就可以了。历史已经充分地证明,没有辩护制度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不可能完成司法公正职能的。

现代国家为什么要设立刑事辩护人,为被追诉的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当国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最终可能会被剥夺自由,生命,财产。且追诉犯罪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设立辩护人制度,表明国家需要通过辩护制度,相对制约来自办案机关办案过程和结果,要求办案机关能够遵守正当程序,依法办案。国家设立辩护制度的最终目的是最求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一旦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其自身便成为被追诉的犯罪主体,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成为诉讼证据的来源。在没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在很对情况下,其自身是难以进行有效的辩护防御。如果把侦查和起诉比喻为对犯罪的进攻的话,那么辩护就可以比喻成防止打击放罪中的误打误伤或错打错伤。

从某种角度看,无论是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还是引入体制外的律师辩护人制度,其目的都是控制,通过程序和职能控制,避免司法专横,追求司法公正,防止或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除了法律援助制度中,给予被告人免费的律师辩护服务外,其余大部分刑事辩护,都是委托辩护。在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师,也是需要成本的,只不过国家将援助费用纳入财政承担而已。而委托辩护,意味着委托人需要购买律师的辩护服务,需要承担并支付该部分费用。

如果没有辩护制度的存在,没有辩护职能的制约,司法错案将不可避免。由此,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辩护制度的存在,那是我们每个人的宪法权利,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盔甲,而这副盔甲是国家提供给我们每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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